法律分析:由发包人代表行为引起的赔偿包括:
1、发包人代表指定的具体管理人员未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人,影响施工;
2、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通知有误;
3、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其他义务;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处于等待施工的情况;
4、发包人代表不合理干预承包商的施工组织;
5、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进行严格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检查过于频繁,故意不及时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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