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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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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

保险合同变更是在原订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化而同意签发批改单,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原保险合同中的必要之点,如危险程度、标的种类或数量、保险金额、存放地点、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名称、受益人等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都必须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改单

(批单)。批改单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发后即可生效。原保险合同内容与批单有抵触的,以批单为准。

二、什么是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或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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