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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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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

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②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

③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④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土地确权是一项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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