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体办理部门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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