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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诉讼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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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按计件、按标的额收费的指导价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标的额和收费费率):100000元以下的,5%;100001元~20000元的部分,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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