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村委会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仅能做一些辅助性工作。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我国对土地用途有着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要由县级以上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相关规定:
1)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并不是村委会想收回就能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农民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三种:
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并且依照第一种情形的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即使村委会以其中的某一种情形为由提出收回使用权人土地的,也要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
也就是说,村委会无权主观武断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拆房腾退土地,即使是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也须根据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由批准;其他情形下征收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也就是说,村委会无权批准土地征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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