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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领导责任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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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领导责任分为四种:(1)政治责任。(2)法律责任。(3)行政责任。(4)道德责任。另一种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

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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