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驱逐出境的执行方式为省级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通知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机关或者指定有关机关执行。
《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机关或者指定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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