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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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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四个谁原则指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

法律依据:《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第一条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规、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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