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zee.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