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