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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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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假如传销无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2、在社会学意义上,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做生意、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3、心理学意义上,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传销,让人不以欺骗为辱,反以为荣。传销培训出了不受道德约束的成员,即便组织被取缔,不再从事传销,已经没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时的内疚感,变得极端自私,惟利是图。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控制体系将面临崩溃的危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传销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传销行为不仅仅会危害到社会秩序,而且也会化解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必须要按照传销相关的罪名来进行处罚。

一、关于传销的认定是怎样的

目前关于“传销”的认定主要是依据的《禁止传销条例》(令第444号)以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1、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认定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的规定,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上述标准来对传销进行认定,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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