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办法》,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1. 被人民法院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 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支付的钱款或者履行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4. 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承担清偿责任,或者有关清偿责任的事项已经发生,而能够清偿的,拒不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支付的钱款或者履行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三)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承担清偿责任,或者有关清偿责任的事项已经发生,而能够清偿的,拒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条: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
(一)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支付的钱款或者履行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四)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承担清偿责任,或者有关清偿责任的事项已经发生,而能够清偿的,拒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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