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交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2、机关交通管玴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3、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4、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一、交警执法监督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对象是机关及其人民。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机关内部的监督。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权力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交警执法监督的意义
1、执法监督是实现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
2、执法监督是保障机关及其人民履行依法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3、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执法监督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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