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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大塘镇拆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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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次维护地块涉及原控规DT02-08-03、DT02-08-05、DT02-08-06、DT03-01-02、DT03-01-03、DT03-02-03、DT03-02-04七个地块。依据相关规划的定位,遵循地块总建设量不增加、整体环境品质不下降的准则,本次维护对开发指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具体指标调整如下:1.用地面积的调整:本次维护增加敬老院(DT02-08-03地块)、卫生院(DT03-02-04地块)用地,微调行政办公用地(DT02-08-06地块),减少居住用地(DT03-01-02地块、DT03-02-03地块),公共绿地(DT02-08-03地块、DT03-01-03地块)总量保持不变、布局微调。2.容积率的调整:DT03-02-04地块(卫生院)容积率由调整前的1.5调整为1.1,其他地块容积率不变。3.绿地率的调整:DT02-08-05地块(敬老院)绿地率由维护前的35%调整为40%,DT03-02-04地块(卫生院)绿地率由维护前的35%调整为40%,其他地块绿地率不变。4.建筑高度的调整:DT03-02-04地块(卫生院)建筑限高由24m调整为m,其他地块建筑高度不变。5.机动车出入口调整:取消原DT03-01-02地块东侧的和塘路出入口,在地块西侧辅梨路中段设置1处机动车出入口;保留DT03-02-04地块(卫生院)东侧的民主路机动车出入口,在地块南侧青凤路增设1处机动车出入口。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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