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涉及双重侵犯,既损害财产所有权,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以故意为目的,通过利用金融票据骗取大额财物。
法律分析
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拓展延伸
票据诈骗罪的法律界定与实例分析
票据诈骗罪是指在票据交易中,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一是以虚假陈述、伪造票据等方式制造欺骗;二是故意获得不当利益;三是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例如,某人伪造了一张支票,并以此支票欺骗他人提供货物,从而获得了不当利益。在此案例中,伪造支票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获取货物的行为构成不当利益,他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根据法律界定与实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意义。
结语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它以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额财物为特征。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陈述、伪造票据等手段,欺骗他人并获得不当利益,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了解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意义,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类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zee.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