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有遵守法规、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不能进行自我交易,也不能从事竞业。董事的义务包括:
1. 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
2.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3. 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事的注意义务;
4. 禁止进行与公司自我交易的行为;
5. 禁止从事竞业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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