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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租赁费5%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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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等等业务,在4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不能享受免税,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一、内容及执行期限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分为两段:
1、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2、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从规定可以看出,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由原减按1%征收率征收,改为直接免征,也就是说,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优惠,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力度非常大。
二、减按1%征收率征收
今年第一季度,仍延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已经执行近两年,大家比较熟悉,这里我就不再赘述。
三、免征的应税销售收入范围
1、小规模纳税多数业务均适用3%征收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开具免税普通;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专用并计算缴纳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等等业务,在4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不能享受免税,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四、关于暂停预缴问题
上述明确,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项目,才暂停预缴。主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等。举例说明: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如该企业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4月1日开始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
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两点:
一是,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预缴项目,均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例如,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就不得按照15号公告暂免预缴的规定执行。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项目,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规定。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因房地产销售适用5%征收率,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规定预缴。再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异地不动产,因适用5%征收率,不得享受暂免预缴,仍需按规定异地预缴。
五、关于可以部分放弃免税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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