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但有条件。
(一)出卖的条件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买的条件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销售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较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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