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代收款证明
B公司
今收到B公司(贵公司)以×××形式(如为银行存款支付,最好加上双方账号)支付的应支付给A公司的×××款项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本收据谨做收款证明使用,未经我公司(及/或本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收款人×××
收款日期×××(财务印章或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