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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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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实行年参保一次性缴费制,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可延长到次年2月28日)。不按规定缴费的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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