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负有限责任,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若破产,则只用公司资金抵债,不负连带责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发现非货币财产价值低于章程所定价额,股东需补足差额,其他股东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在出资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或者管理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造成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于用本公司的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负有连带责任。全体股东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与利益保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中承担着特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利益保障。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履行其出资义务,即按照约定出资额度,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款项。此外,股东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的决议,积极参与公司事务,并履行其监督职责。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享有收取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的权益,并有权参与公司决策、行使表决权等。为了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权、股东之间的平等待遇原则等。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相应的利益保障。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享有有限责任,也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并遵守公司章程和决议。作为股东,他们享有分红权、决策权等,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承担责任,也享受利益,确保了公司运营的稳定和股东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规以及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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