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但根据 刑事诉讼法 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 侦查羁押期限 ,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 审查起诉 。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拘役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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