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电话是否被监听取决于办案机关的需要,法律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电子监控和通信监控。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时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法律分析
要看实际情况。取保候审期间电话是否被监听,这取决于办案机关是否需要,如果有需要是会被监听的。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电话保密性如何保障?
取保候审电话的保密性是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为了保障其保密性,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取保候审电话的保密要求,禁止未经批准的监听和泄露。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来确保电话的保密性,如使用加密通信技术、建立安全通信网络、设立专门的电话线路等。此外,对从事取保候审电话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取保候审电话的保密性得到了有效保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也可以进行监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和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如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