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座xx房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
《xx案》已于xx区立案。现该案已经移交审察起诉,事实经过详见《供述书》。关于伤情鉴定,根据《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四十条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事实不清,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该男子头部轻伤为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理应“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综上所述,故申请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特提请审查批准。
此致
xx市xx区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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