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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涉嫌诈骗罪?医保套现是否成立?

来源:爱站旅游
导读医生涉嫌诈骗罪?医保套现是否成立?

医生利用职务套现医保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欺诈或伪造材料骗取医保金将受到处罚。医保卡的钱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取出,如继承人的继承权或离开参保城市并停保证明。其他方式的医保卡提现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冻结账户。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现医疗保险的,如果套现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卡的钱能不能取出

医保卡里的钱取出来是有限制的,只有以下的情形才可以

1、参保人突发死亡,其继承人是可以将他医保卡里面的钱本金加利息全部提取出来,如果继承人参加了医保,可以通过转账的形式转到继承人的医保卡里。

2、参保人需要离开参保城市,那么他必须先将医保卡停保,凭借停保证明才可以提取账户里的钱,但是如果这个人已经在其他城市参保了,就要通过转账的形式将停保的医保卡内的钱转入新账号之中。

其他方式的医保卡提现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千万不要用自己的医疗保险来开玩笑,否则被查出就会被冻结,你就无法通过医疗保险来保证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了。

拓展延伸

医保套现行为对医生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探讨

医保套现行为是指医生通过虚构或变相操作,将医保费用转化为现金的行为。对于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而医保套现行为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且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因此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但是,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医生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客观结果以及相关证据等因素。因此,对于医生医保套现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诈骗罪,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最终的判断应由相关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结语

医保套现行为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将面临退回骗取金额、罚款以及可能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对于医保卡的提现,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允许,如参保人突发死亡或需要离开参保城市,其他方式的提现都属于违法行为。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最终判断应由相关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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