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监考老师失职,将根据情节轻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处理包括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监考老师主要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携带可以作弊的资料、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考试会有拆封哨,监考官在拆封哨之后负责当众拆封试卷,并清点考卷、答卷的数量,如果有缺失的,及时跟相关工作人员联系。
监考作用: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
2、培训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及发卷、答卷的装订与密封等具体作法。
3、向各考场分发各种考试的试卷、草稿纸等,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须报考区主任批准,使用备用卷。
4、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的信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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