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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能不能拒绝履行受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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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是不能拒绝履行受领义务的,买受人其实就是买方,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都有着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买受人可以因为卖方提供的物品的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但是不能不履行受领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给卖方带来的相关损失买受人是需要自己承担的。

一、私人土地买卖合同怎么写的

私人土地买卖合同的写法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买卖合同相关条例,主要如下:

1、土地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土地的名称、面积、土地质量以及坐标等;

2、合同当中需要明确标注土地价款,以及合同的履行起止时间,履行地点,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3、买卖合同还应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基本信息,及双方违约责任。

二、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

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三、买卖双方有什么权利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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