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一切重大行政事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共有18项职权。这18项职权可归结为六个方面: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全国性的行政事务;
4、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职权的划分;
5、负责执行国民经济计划与国家预算,管理科学、教育、经济、文化、卫生等工作;
6、任免行政人员权。
此外,国务院还有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地方政府
1、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2)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民政和公安等工作;
(4)依法任免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6)监督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乡镇级政府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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