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的主要思想是加强沟通、充分协商和遵守法律法规。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应该在拆迁过程中充分沟通,就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范围、拆迁方式等方面达成一致,以避免发生分歧和纠纷。同时,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未能在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就可能会引发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解决拆迁纠纷。
法律分析
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矛盾纠纷,包括被拆迁方对拆迁决定不服引起的纠纷等。这些纠纷可能会导致以下情况:
1. 拆迁方要求被拆迁方立即停止在拆迁范围内的活动,但被拆迁方拒绝并继续进行。
2.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方案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3.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范围、拆迁方式等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4.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的过渡期安排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5.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后的土地用途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可能会因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的沟通不畅、协商不果、利益分配不公等原因而产生。为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应该加强沟通,充分协商,公正公开地进行拆迁补偿,并在拆迁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而引发的纠纷。
(2)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纠纷。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引发的纠纷。
(3)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而引发的纠纷。
(4)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5)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而引发的纠纷。
2、房屋补偿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二、按人头分的拆迁款属于个人吗?
1、按人头分的拆迁款不一定属于个人财产。
(1)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2)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3)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如果相关人员擅自截留征地补偿,分摊赃物等,那么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引发拆迁纠纷发生的原因是比较多的,不管引发纠纷的原因是什么,都可以采取协商、起诉等的方式处理纠纷。但确定处理纠纷的方法之前,最好是确定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无法确定处理方案的,也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拆迁纠纷事宜。
拓展延伸
拆迁纠纷是指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拆迁范围、拆迁方式等方面产生的分歧和纠纷。拆迁补偿是指拆迁方按照国家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给予的货币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拆迁范围是指拆迁方拟进行拆迁的房屋范围。拆迁方式是指拆迁方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的方式,如协商拆迁、强拆拆迁、暴力拆迁等。
根据我国《拆迁法》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拆迁补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当通过协商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拆迁补偿纠纷。
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存在拆迁纠纷,拆迁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并在拆迁过程中充分保障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拆迁方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拆迁,也不得损害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被拆迁方有权拒绝拆迁方强拆自己的房屋,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纠纷的处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如果是拆迁补偿纠纷,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应当通过协商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是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方式纠纷,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也应当通过协商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尽量减少拆迁纠纷的发生。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存在拆迁纠纷,拆迁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迁,并在拆迁过程中充分保障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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