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撤销条件及申请流程。根据规定,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包括: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被保全人提供等值担保财产、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全标的错误等。申请人需在起诉前向财产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若保全措施采取后起诉,可向原采取保全的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进行撤销: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撤销。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4、经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撤销。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应该撤销。
6、具有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予以撤销。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根据此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处分财产,而债权人来不及起诉,需要马上采取保全措施,否则,申请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难以实现。
2、必须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申请,即是由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提出。人民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驳回其申请。这是因为,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得到正式的法律确认,财产保全数额也没有确定。因此,为了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不被乱用,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正确实施,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额度的财产担保。在因其申请行为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时,用该担保财产进行偿还。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申请。在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解封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撤销。撤销的情况包括: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申请人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全标的错误、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驳回等。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具备情况紧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提供担保等条件。申请人可向财产所在地申请,起诉后可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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