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行死亡待遇结算。 退休 人员去世后, 退休工资 ,即基本 养老金 应当发放到死亡当月止,近亲属应当及时到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报死亡,并进行死亡待遇结算。没有及时申报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退回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领取 丧葬费 、 抚恤金 和个人账户余额。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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