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强制戒毒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或者是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强制隔离戒毒。应当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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