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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申请“优先受偿权”后,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爱站旅游

法律分析:

承包人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原因包括:

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请求权,法律规定了这种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和抵押权;

2、即使承包人主张行使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但是这种权利也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局限性;

3、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发生所有权变更,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有效执行,属于司法强制措施;

4、为确保实现“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以优先权;在法院以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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