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仲裁部门,隶属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仲裁和调解等相关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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