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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到期后没人管,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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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交付执行时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另一种是在监内服刑期间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只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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