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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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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和完善干部借调工作的管理,关心干部成长,稳定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2012年5月7日印发的咸阳市财政局借用人员管理办法,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干部人员,是指全系统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编制干部。

第二章干部借调

第三条干部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借调(含各类抽调、借用、跟班学习等)到其他单位(含临时性工作机构)工作,且借调干部在借调期间编制、职务、工资福利关系等在原单位。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干部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离岗、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

(二)因局内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四)其他原因,经局党组批准借调的。

第五条借调干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具有借调单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学位或职称。

第六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

(一)与借调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不得借调干部的情形。

第七条干部借调期限: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局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临时机构借调除外);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干部。

第八条干部借调审批程序:

(一)申请借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入人员的,应事先征得借出单位和借调人员本人同意,并经借出、借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向局秘书科提出借调人员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务必说明工作任务、使用时限。

(二)受理局秘书科收到借调申请后,应及时受理,提出意见并报局党组进行审批。

(三)办理根据党组审批意见,同意借调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统一发文借调,发文时应明确借调起止时间。不同意借调的,秘书科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借调干部的管理:

(一)借调干部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原单位执行,其借调所在的科处室或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借调人员原单位沟通协调,按照借调人员现实表现出具鉴定和考核意见,借调人员原单位应在评优评先中酌情考虑。

(三)借调干部在借调期间,应自觉遵守借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如违反借调单位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适应借调岗位工作、作用发挥不明显、工作效果不好的,借入单位应向局党组说明原因后,按程序退回原单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出现借调干部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调干部按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借调干部在借调期内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奖金福利补助及奖励性工资发放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干部与在编在岗干部同等对待,做好借调干部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对待借调干部。

(五)借调干部借调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秘书科书面通知借入单位及时安排借调干部回原单位工作。借入单位需将借调干部在借调期间的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借调人员原单位,作为干部考核及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借调干部借调期间,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调动等相关条件的,按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和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报党组同意后及时解除借调关系:(1)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2)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借调人员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干部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申报局党组同意的。

(四)借调干部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及局党组同意的。

(五)借调干部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干部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一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借调工作由秘书科集中统一管理,局党组统一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私自借调。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干部,除定向交流干部外,要尽量内部挖潜,严格控制借调人员数量,切实加强对借调干部的管理。

(三)有关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干部按规定时间报到。

(四)已借调到各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补办借调手续,否则要及时退回人员。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咸阳市财政局借用人员管理办法(咸财秘2012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秘书科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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