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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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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

一、干部职工子女出生、外地迁入,写出申请,经局务会批准,可以落户;

二、干部职工夫妻两地分居,且一方无工作单位的,写出申请,经局务会批准,可以落户;

三、干部职工父母因无工作单位,需要子女照顾而投靠子女的,写出申请,经局务会批准,可以落户;

四、因工作需要调出本局的员工,需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干部职工(含临时工)要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做到优生优育。坚持杜绝非法同居和计划外生育现象,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六、干部职工要切实做好挂靠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凡挂靠户违反计划生育的,除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挂靠的干部职工负责;

七、享受独生子待的单位职工,在子女14周岁(含14周岁)前,每月发给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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