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无权无故扣除劳动者工资,只能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工资的20%。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
法律分析
签了劳动合同辞职扣钱不合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终止后,小时工是否有权要求工资结算?
劳动合同终止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小时工是有权要求工资结算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结算工资,并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小时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小时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资结算,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注意,具体情况可能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影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结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小时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工资结算,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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