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的刑罚标准及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对于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最新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1、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量刑标准是:
(1)国有公司人员犯此罪,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而破产的;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若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正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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