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有:出资不足时,股东可能承担的内部责任不仅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完成实际出资义务,还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外,因未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应当在认缴的相应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债务。抽逃出资属于严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恶劣行为,可能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外,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行政方面,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在刑事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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