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住建筑设计原理 1.外部环境 (1)相邻关系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 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a、
b的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1-1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a.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I、II、III、VIIIV气候区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大城市 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大寒日 ≥2 ≥3 中小城 市 冬至日 ≥1 9~15 V、VI气候区 有效日照时间带(h)(当8~16 地真太阳时) 计算起点
日照时间底层窗台面
b.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2的规定。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表1-2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多层 有出入口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多层 2 2 2.5 1.5 1.5 3 3 5 2 2 5 3 - 4 2 <6m 6~9m >9m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表中\"一\"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 及受重压。
(2)公共服务设施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 建设、同期交付。
(3)道路交通
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b.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X 12m的回车场地; c.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d.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α.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
坡道的坡度表1-3 高度(m) 坡度 1. 50 ≤1 : 20 1. 00 ≤1 : 16 0. 75 ≤1 : 12 b.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 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 : 20,坡宽应大于1. 2m。
c.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d.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室外环境
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人。
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2
(5)竖向
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b.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 5m;
c.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建筑设计
(1)套内空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 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 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6层及6层以下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05m, 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 10m,局部 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10m。
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2)公共部分
1)走廊和公共部分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 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6层及6层以下不应低于1. 05m; 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1. 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l0mo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 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 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 05m。楼梯 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l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 滑的措施。
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 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 7层以及7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3)无障碍要求
1)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α.建筑入口; b.入口平台; c.候梯厅; d.公共走道; e.无障碍住房。
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α.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b.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1-4的规定;
高度(m) 坡度 1.00 ≤1 : 16 0. 75 ≤1 : 12 0. 60 ≤1 : 10 0. 35 ≤1 : 8 坡道的坡度表1-4
c.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d.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 面宽度;
e.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 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f.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3) 7层及7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 20m。
(4)地下室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 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b.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c.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 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d.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3.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 不应低于丙类。
(3)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 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4)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 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要求。
(5)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6)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 用年限。
4.室内环境 (1)噪声和隔声
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 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 ,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2)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 ,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 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凤
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 得冬季日照。
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3)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 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3)防潮
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4)空气污染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1-5的规定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表1-5
污染物名称 氧 游离甲醛 苯
活度、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200Bq/m3 ≤0.05mg/m3 ≤0. 09mg/m3 氨 活度、浓度限值 ≤0.2mg/m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0.5mg/m3 物(T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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