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 项目 规范性规范性制定发文件制文件制布规范发和备定主体性文件案制度数 量 数 量 目 录 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文件数量 法制机构前置审查本级部门文件数量 备案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类型 处理结果 备注 登记审查文件前置备案制定主体 制定程序 文件内容 制定技术 其自行废止、 其 数量 审查 审查 不合规 不合规 不合法 有缺陷 他 改正 撤销 他 经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文件数量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县(市)部门 乡(镇) 合 计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第1项:填写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已经出台且目前仍然有效的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监督、备案等方面的制度目录;建议此项另行制表填写,项目包括制定机关、制度名称、发布日期、修改(修订)日期四项;第2—15项的统计单位为“件”。
二、第2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数量计入本项统计数据。
三、第4项:计入本项的数据不必在第5—15项中进行对应分类统计,只填写各级法制机构或者各级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包含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数量,且不应包括本统计表第5项的统计数据。
四、第5项:填写各级法制机构对本级所属部门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的数量(实行事后备案制度的地方,此项免填)。经前置审查,部门公布规范性文件后再报送备案的,此类数据只计入本项,同时不再计入本统计表第6项;部门决定不再公布的,在“处理结果”项目中,计入第15项“其他”类。
五、第7项:一件文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面的问题时,可在第8—12项中分别计入,但在此项中只计一件。 六、第11项:主要指规范性文件名称、题注、修改(修订)、废止形式或者内容等不当、不规范等情形。 七、数据统计范围: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签发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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