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3.08 2013.03.08 榕卫农社[2013]9号 医疗机构与医师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的通知 (榕卫农社〔2013〕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为,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推动社区卫生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依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并结合福州市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准入 (一)遵循规划布局
1、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应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毗邻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站(中心)应相距1.5公里以上。
2、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应符合各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遵循先规划、后设置原则。 3、因城市建设新增医疗卫生服务空白区,在规划之外新增社区卫生服务站时,应论证、报备后实施。
城市新区满足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要求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增设村卫生所。
4、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具体设置审批,并向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予年度检验(或换证),逐步调整、取消。 (二)规范场所要求
1、交通便捷,场所应临路或临街,居民步行可直接抵达。不宜设立在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内。仅为大型居住小区居民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除外。
2、场所适用,场所独立或相对独立,不属于违规建筑,不与其他活动混用,周边无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明显污染源。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第一层面积不少于75平方米,楼道和建筑层高应符合建筑规范要求。
鼓励具备资质的执业医师使用自有产权场所开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3、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功能区分别设立。
4、统一标识。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按照《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视觉识别系统(试用版)》建设外观标识。
5、规范名称。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命名为“所在县(市)区名+所在街道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相同。
已获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码)、(税务登记)等文件。
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予年度检验或换证,逐步规范、调整或取消。 (三)规范人员要求
1、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法定代表人需具备5年以上执业医师资格,第一执业注册地点应为本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为非执业医师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予年度检验或换证,逐步规范、调整或取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执业医师。 (2)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执业医师。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执业医师。 (4)因违法己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执业医师。 (7)擅自离职未满五年的执业医师。 (8)男性70周岁以上,女性65周岁以上。 (9)不具有医疗业务管理能力者。
(10)因健康原因难以胜任医疗卫生管理任务的执业医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担任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 (1)年龄超过60周岁的执业医师。
(2)曾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 (3)曾因违法违规被开除公职的执业医师。 (4)非福州市户籍的执业医师。
2、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经过全科医师(岗位、骨干、规范化、转岗)培养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至少配备2名注册护士。至少有1名专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医师或临床医师或注册护士。逐步要求配备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具有开展适宜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执业医师,必须按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临床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非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不得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册、执业。
4、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第二地点、第三地点注册的执业医师,不能充抵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人员配置要求。
(四)规范设备配置
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执行。
1、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快速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简易呼吸器、电冰箱、脉枕、火罐、刮痧板、紫外线灯、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2、其他设备。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核准中医科的可增配针灸器具等中医诊疗设备,有取得专业培训资格医生的可增配心电图机。
3、药品与耗材。配备与所开展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常用中、西药,急救药及卫生耗材。药房药柜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药房药柜设置规定。药品应从取得福州区域配送药品资格的医药公司采购。 4、注册资金。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注册资金参照《福建省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基本标准(试行)》(闽卫医〔1996〕597号)规定的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执行。
(五)明确经营性质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履行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疗机构分类中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2、体现公益性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延伸和补充,应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坚持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并重,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和效率。
3、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建立基本药物专柜,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药物,并按规定公示药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4、推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规范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财务核算、法律责任”的“七统一”一体化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推行“规范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财务核算独立、法律责任独立”的“五统一两独立”一体化管理。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医疗服务范围
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全科医疗、中医为主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医疗项目登记科目为全科医疗科、中医科。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服务范围包括:
1、采用基本药物(含非处方药物)、基本诊疗手段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2、采用针灸、牵引、推拿等技法开展康复医疗服务;
3、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指导社区居民预约挂号、转诊,开展出院病人随访。 5、实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开展常用急救技能培训。 6、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二)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档案、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慢病管理、传染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项目登记科目为预防保健科。服务范围包括:
1、开展健康教育。开展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卫生保健常识;重点开展妇女、儿童、老人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加强传染病高发、多发期间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定期更新社区健康教育专栏。 2、建立健康档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下,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和动态更新工作,完成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任务。
3、开展老年保健。指导社区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4、开展慢性病防治。开展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
5、协助开展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咨询,协助开展产后随访,配合开展妇女常见病的预防和筛查。
6、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协助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协助开展预防接种。
7、协助处置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专业机构实施应急接种、疫点消毒隔离等措施。
8、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清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不适宜科目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违规登记的科目应及时予以清理。
1、取消社区卫生服务站口腔科。口腔诊所有其特定的场所面积和设备要求,一般确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口腔科。现有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的口腔科,在2013年6月底前全部予以取消,未取消的不予年度校验、期满不予换证;新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批准设立口腔科。
2、取消社区卫生服务站妇(产)科。由于妇科、产科从业人员及专业的特殊性,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立妇科、产科。不得配置B超检查仪,不设立妇科检查床。
3、取消其他超范围执业科目。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单独设立内科、外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其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并入全科医疗。除了外伤清洗换药、术后拆线等小范围、非侵入性外科一般操作,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专科诊疗。除了基本止痛、镇静药物外,社区卫生服务站不采购其他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药房、治疗室、处置室作为附属区域设立,不单独设立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配置放射装置,不设住院病床。 (四)建立多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监督管理机制
1、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巡查不少于6次,巡查情况应建档登记在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
2、建立部门共管机制。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针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的问题,会同财政、社保、药监、物价、民政、计生等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专项检查。社区卫生服务站年度考核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3、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调查,并在
社区卫生服务站显要位置公布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电话,接受居民投诉与建议。定期向新闻媒体披露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与运行情况。
4、落实检查记分制度。定期检查、部门共管、社会监督中发现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登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五)鼓励和扶持社区卫生服务站健康发展
1、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40%作为基本公共卫生签约服务工作经费、津贴。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台具体考核方案,结合签约居民数量、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因素,考核发放签约服务工作经费、津贴。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待遇。
2、试行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在有关部门出台全科医师制度实施细则后,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事先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推行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新农合)基金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3、规范全科医生其它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
4、拓宽晋升职称发展路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
5、推荐纳入政策性医疗保险定点。规范设置和运行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荐纳入政策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议取消政策性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6、给予学习培训机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技术人员纳入统一培训对象,定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7、提供全科医生服务平台。充分依托现有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或与医院签订协议,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全科医生提供医学检查、检验服务。
8、表彰优秀单位和个人。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科医生与居民家庭签约服务覆盖面、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对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证书等奖励。 (六)整顿和打击社区卫生服务站违规行为
1、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社区卫生服务站严重非法行医、严重医疗差错、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保险违规、管理混乱并有严重事故隐患等行为,追究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责任。根据违规情节和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责令改正、延缓晋升、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取消法人代表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年审校验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2)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3)不能很好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视情节依法处以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的处罚,并取消拟定法定代表人任法定代表人资格。
(2)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视情节依法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并责令违法医疗机构法人复训法制知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视情节依法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罚,并责令违法医疗机构法人复训法制知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视情节依法处以责令其立即改正、罚款的处罚,并责令违法医疗机构法人复训法制知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消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三年从业资格和出任法定代表人资格。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视情节依法处以警告、罚款的处罚。
(7)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视记分情况给予暂缓校验、不予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理。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加强组织管理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职能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履行职责情况等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质量建设。 3、组织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执业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福州市卫生局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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