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站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爱站旅游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公布日期】2013.12.06

• 【字 号】渝价[2013]394号

• 【施行日期】2014.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3〕3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梁平、垫江为每立方米0.25元,其他区县(自治县)为每立方米 0.20元。该项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部分

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6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zee.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