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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桃林口下游分水枢纽工程监理规划

来源:爱站旅游


秦皇岛市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工程

监 理 规 划

天津市冀水工程咨询中心

二零一零年九月

批准:马宝祥

编写:张震钟

合同编号:TFSSN/JL-01

:水建监资字第19980077 2

证书编号

目 录

1.总则

1.1工程概况„„„„„„„„„„„„„„„„„„„„5 1.2工程项目主要目标„„„„„„„„„„„„„„„„6 1.3工程项目组织„„„„„„„„„„„„„„„„„„6 1.4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7 1.5监理主要依据„„„„„„„„„„„„„„„„„„13 1.6监理组织„„„„„„„„„„„„„„„„„„„„16 1.7监理工作基本程序„„„„„„„„„„„„„„„„17 1.8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主要制度„„„„„„„„„„„30 2.工程质量控制

2.1质量控制原则„„„„„„„„„„„„„„„„„„34 2.2质量控制目标„„„„„„„„„„„„„„„„„„34 2.3质量控制内容和措施„„„„„„„„„„„„„„„35 3.工程进度控制

3.1进度控制原则„„„„„„„„„„„„„„„„„„36 3.2进度控制内容和措施„„„„„„„„„„„„„„„36 4.工程投资控制

4.1工程投资控制原则„„„„„„„„„„„„„„„„37 4.2工程投资控制目标„„„„„„„„„„„„„„„„37 4.3工程投资控制内容和措施„„„„„„„„„„„„„37 5.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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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变更的处理程序„„„„„„„„„„„„„„„„„37 5.2违约事件处理„„„„„„„„„„„„„„„„„„40 5.3索赔的处理和方法„„„„„„„„„„„„„„„„41 5.4争议的调节„„„„„„„„„„„„„„„„„„„45 5.5分包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45 6.组织协调管理与措施

6.1参建单位„„„„„„„„„„„„„„„„„„„„47 6.2协调的职责和依据„„„„„„„„„„„„„„„„47 6.3协调原则„„„„„„„„„„„„„„„„„„„„47 6.4各方关系的组织协调工作„„„„„„„„„„„„„48 6.5各合同项目间的总体协调工作„„„„„„„„„„„48 7.保修期监理

7.1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方法„„50 8.信息管理

8.1信息管理内容„„„„„„„„„„„„„„„„„„51 8.2信息管理目标„„„„„„„„„„„„„„„„„„51 8.3信息管理方法„„„„„„„„„„„„„„„„„„52 8.4信息的信息内容„„„„„„„„„„„„„„„„„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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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工程概况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位于桃林口村南青龙河上,是当年卢龙县为解决农业灌溉用水,于1978年在长城脚下的青龙河上兴建拦河溢流坝,坝址座落在卢龙县桃林口村南,距桃林口水库坝下7.6km,俗称桃林口小坝,建坝时总库容1280万m3。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是一座具有拦蓄径流,调节水量,抬高水位和引水入渠等功能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现承担着向秦皇岛城市、卢龙灌区、抚宁灌区和唐山市滦下灌区供水任务。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拦河坝全长320.4m,由溢流坝段、非溢流坝段等部分组成。其中右岸非溢流坝段长27.4m,为浆砌石重力坝,最大坝高14.5m,坝顶宽度为0.7m,坝顶高程为89.5m。溢流坝段长293m,溢流段堰顶高程83.8m,最低建基面66.0m,最大坝高17.8m,坝型为浆砌石实体重力滚水坝,坝体内设混凝土防渗墙,墙厚0.5m。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左岸设有引青济秦工程取水口,该取水口兼顾秦皇岛城市用水、卢龙县农业用水,是在原卢龙县跃进渠引水口基础上于1991年改建完成的。取水口前部设36m长喇叭口引水段,进口宽度为27.2m,引水段逐渐收缩至小黄崖隧洞进口引青渠首进水闸,进水闸为单孔胸墙结构,底板高程81.6m,闸室净宽6.8m,孔口高2.65m,进水闸过水流量不小于20m3/s。为防止进水闸前取水口淤积,在1991年靠近取水口部位溢流坝上建有2孔冲沙闸,闸底高程79.2m,闸室净宽8×3.5m,孔口高3.5m,设平板钢闸门2扇。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始建于1978年,由卢龙县组织修建,受当时条件限制,设计、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原设计标准偏低,经过30年运行,目前库区淤积严重,调节库容仅有170万m3,不能满足供水和电站调节需要,工程严重老化,坝面剥蚀严重,对水库工程安全运用、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造成了限制,影响了水库效益的正常发挥。分水枢纽改造工程是桃林口水库初步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前期工作深度不足,水利部1991年“对青龙河桃林口水库初步设计的批复”(水规[1991]12号)中明确:“希望研究电站在系统中的运用方式,并落实下游水库反调节工程措施”。为完善桃林口水库枢纽配套工程,我院于2000年完成了《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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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2000年8月经过了水规总院审批。省水利厅及水规总院下发了审查意见及批复(后附批文及审查意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工程一直未进行,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带病经过了10年的运行,期间承担着引青济秦供水工程的重要任务,越发暴露了调节能力的不足及安全问题。因此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我院对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工程存在隐患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论证,2009年4月完成了《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并于2009年5月22日在河北省水利厅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我院又做了进一步深化研究,对原设计进行了完善,并报送水利厅(修改稿),省水利厅认真复核后以冀水规计【2009】161号文,下发了《关于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初步设计修改报告批复》。本报告为根据批复意见再做完善、修改后的报告(报批稿)。 1.1.1流域概况

青龙河发源于燕山山脉的七老图山支脉的台头山,流经辽宁省的凌源、建昌县和河北省的宽城、青龙、卢龙等县,于滦县境内的石梯子村汇入滦河,干流总长246km,流域面积6340km2。其中桃林口水库坝址以上河道长205km,流域面积5060km2。桃林口水库至下游分水枢纽区间流域面积190km2。 1.1.2 施工期洪水

本工程施工期安排在2009年汛后至2010年汛前的非汛期,在此期间,桃林口水库以上径流可由桃林口水库完全控制,桃林口水库至分水枢纽区间基本无径流。区间河道径流量主要是桃林口水库向引青济秦、卢龙灌区和唐山市滦下供水,其中常年向引青济秦供水,供水流量2m3/s~6m3/s,向卢龙灌区供水时间为4、9、11月,供水流量3 m3/s~6m3/s,向唐山市滦下供水时间为4月下旬~6月中旬,供水流量20m3/s~100m3/s。

1.2 工程地质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位于青龙河峡谷末端,地形起伏较大,河床最低处高程为66m。左岸最高峰高程为50lm,相对高差435m。属构造侵蚀中、低山区,地形坡度较陡,河流沿岸为悬崖峭壁;右岸最高峰高程为194m,相对高差128m,为不对称的“U”字型河谷。在新构造运动的影响下,河流不断下切,于堆积岸形成阶地,侵蚀岸则形成悬崖峭壁和悬谷,部分地段由山体坍落岩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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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扇形倒石锥。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坝基下部分布的主要地层岩性为震旦系大洪峪组地层,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附近为大洪峪组第二段地层,主要岩性为:上部为灰黄色厚层石英砂岩,中夹灰白色中厚层及薄层石英岩及石英砂岩,下部为灰紫色中厚层石英砂岩,夹灰黄色石英岩及薄层板岩,第二段地层厚度80m左右。岩石均有轻微变质现象。粘土质多重结晶成绢云母,层面具有波痕构造。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一带地质构造较为复杂,褶皱、断裂及节理等均有发育。

根据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含水层性质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一带可划分为潜水、裂隙水、“工程承压水”等三种类型。

根据有关部门对地震烈度鉴定意见,第三坝段(含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烈度为7度。

1.3工程任务和规模

依照审查意见,补充说明了桃林口水库电站运行方式及下游用水对调蓄的要求,确定调蓄库容规模,论证了清淤的必要性。 1.3.1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承担着向秦皇岛城市、卢龙灌区和唐山市滦下灌区供水任务,尤其是作为引青济秦渠首工程,秦皇岛市主要水源工程,由于目前分水枢纽存在着防洪标准偏低、淤积严重、堰面剥蚀等诸多问题,对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进行加固改造是非常必要的和非常迫切的。 1.3.2工程任务和设计标准

1.3.2.1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工程的作用和任务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承担着向秦皇岛城市、卢龙灌区和唐山市滦下灌区供水任务。其作用:一是对桃林口水库下泄径流进行调节;二是形成一定取水水位,保证引青济秦和卢龙灌区引水。

1.3.2.2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加固改造工程任务

针对分水枢纽存在的问题,本次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加固改造工程任务:一是对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坝体进行加固,使其达到有关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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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二是增加有效调节库容,提高径流调节能力;三是增加工程管理设施,提高管理水平。 1.3.2.3工程设计标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防洪标准为30年设计,100年校核。 1.3.3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现状运行情况

1978年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建成时,总库容为1280万m3,经过30年的运用,淤积非常严重,目前堰顶高程83.8m总库容只有125万m3,淤积量达1155万m3。

引青济秦进水闸底板高程为81.6m,引青进水闸底板~堰顶(81.6m~83.8m)间库容为115万m3,在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不弃水的情况下,桃林口电站单台机组只能运行6小时左右,两台机组只能同时运行3小时左右。按照2015年水平需水量预测成果,现状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蓄满一次,可满足引青济秦引水时间夏季用水高峰为1.5天左右,冬季用水低谷为2天左右。 1.3.4调节库容规模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设计调节库容规模根据桃林口水库电站发电运行调度和引青济秦供水调度需要综合确定。

桃林口水库电站安装两台10000KW发电机组,单台机组设计流量为50 m3/s,电站运行调度原则为发电服从供水,除了唐山滦下引水需要较大流量外,引青济秦和卢龙灌区引水流量较小,为了充分利用水能资源,桃林口水库只能采取大流量集中放水方式,通过下游分水枢纽调节后,按用户需求进行引水。为了提高供电质量和避免频繁开车、刹车对设备造成不利影响,每次发电运行时间不宜太短,机组一次运行时间最好不低于12小时。

从引青济秦供水调度方面考虑,由于引青济秦承担秦皇岛城市供水,对稳定供水保证程度要求较高,因此分水枢纽的调节库容越大越好,但增加调节库容需增加工程投资。根据近年来实际运行经验,桃林口水库一次放水充满下游分水枢纽,应至少满足引青济秦7天引水量。

根据2015年水平秦皇岛城市需水量预测成果,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蓄满一次,按满足引青济秦夏季用水高峰期引水时间为7天,计算桃林口水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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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分水枢纽81.6m以上所需库容为420万m3。按这种库容条件,在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不弃水的情况下,桃林口电站单台机组可运行24小时左右,两台机组可同时运行12小时左右。

1.3.5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扩容方案

经多方案综合比较,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推荐枢纽加高+库区清淤方案。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81.6m以上所需库容为420万m3,考虑到桃林口水库发电尾水设计高程为85.0m,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坝顶高程只能加高到85.0m高程,即在现状基础上增加1.2m。现状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81.6m~85.0m间库容为302万m3,库区81.6m~85.0m间应清淤118万m3。分水枢纽加高加固工程布置两孔冲沙底孔,根据现有左岸两孔冲沙闸库区冲刷效果,两孔冲沙底孔建成后,冲刷可使库区81.6m以上增加库容51.4万m3左右。因此估算库区清淤量为66.6万m3。

根据冀水规计【2009】161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初步设计修改报告批复》,本次暂不安排实施库区清淤工程,以后视排沙底孔排沙效果和实际需要再考虑清淤或人工干扰冲淤扩大调节库容。 1.3.6 设计水位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设计最高蓄水位为85.0m。调洪演算结果,设计洪水位(30年一遇)88.8m,校核洪水位(100年一遇)为90.8m。

1.4工程布置与建筑物设计

围绕分水枢纽现状及存在问题,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工程加固项目有:非溢流坝段改造,溢流坝段加高加固,增设排沙底孔,修建跨河交通桥,原冲沙闸及引青渠首进水闸闸(原防洪闸)改造,完善管理设施及观测设施等。

本工程为改造工程,工程总体布置保持原布置不变,修改报告中拦河坝0+000桩号位置确定为拦河坝与引青进水口交点位置。根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建筑物进行加固。针对扩容需要,对库区淤积进行适当清淤。按设计洪水位及校核洪水位核定非溢流坝段坝顶高程及上游路面高程,不足部分进行加高及增加挡墙。根据抬高蓄水位的论证,对溢流坝段进行加高加固。为了清除淤积,在现冲沙闸右侧溢流坝段布置2座冲沙底孔,冲沙底孔位置依据审查意见及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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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情况做了相应调整。左右两岸缺乏交通设施,在溢流坝顶新建跨河交通桥,与现有冲沙闸工作桥相连,交通桥位置设在下游侧。在30年一遇洪水设计,百年一遇洪水校核设计标准下对原有左岸冲沙闸及引青渠首进水闸(防洪闸)进行安全复核,并进行改造,依据审查意见,对引青进水闸引水段改建采用改造为溢流堰体的型式。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规定,对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管理设施进行完善,增设水库管理处,新建生产,生活用房等。修复防汛路,路面宽度取5m,混凝土路面。 1.4.1非溢流坝段改造

右岸非溢流坝段长27.4m,坝顶高程为89.5m,坝顶宽度80cm。非溢流坝段存在的问题是:坝顶高程达不到百年校核水位90.8m,浆砌石体砂浆剥落,表面风化严重。

根据计算,右岸非溢流坝段需加高至91.6m高程。现状坝顶高程为89.5m,需接高2.1m,由于现状坝顶宽度仅为0.7m,若设1m防浪墙意义不大,因此本次加高采用坝顶整体加高的方法,接高材料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因素,拟采用浆砌料石。为了与原坝体结合紧密,先将坝顶表层进行凿毛,打入锚筋,再砌筑料石至设计高程,锚筋直径为φ20,间距50cm,料石采用M10砂浆砌筑。

非溢流坝段浆砌石体砂浆流失,多年运用砌石勾缝风化脱落,坑坑洼洼,对防渗和稳定安全不利。因此拟对上游面进行贴面处理,即在坝体迎水面新浇一层钢筋混凝土面板。根据审查意见,上游面板设置起始高程为80.5m高程。

从枢纽布置和本次测图来看,拦河坝右侧交通路上游有长约35m段高程不够,不能满足计算坝顶高程91.6m要求。为了不留缺口,拟在防汛路上游侧增加一段挡水墙段。增加的挡水墙与右岸非溢流坝段连接,采用倒T型浆砌石结构,顶宽0.4m,底宽1.2m,最大墙高1.5m,墙体基础部分采用浆砌块石砌筑,上部与周边环境协调采用浆砌料石砌筑,M10砂浆砌筑。 1.4.2溢流坝段加高加固设计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作为引青重要组成部分调蓄库容太小,根据对增容方案的论证,除对库区进行清淤外,适当抬高蓄水位是增加调节库容有效的措施之一。经过论证,以不影响上游桃林口水库电站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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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则,在原坝体基础上加高1.2m。

根据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加固规模的确定,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溢流坝段需要加高1.2m。加高方案为将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堰面混凝土进行全面凿毛清除,堰顶砍成平顶至82.0高程,新堰顶加高到85.0m,浇筑新混凝土堰面,堰面仍采用克—奥Ⅱ型曲线,堰面下游直线段坡度为1:1.258,后接半径为7.0m的反弧段,反弧段挑坎高程为75.9m。

新浇堰面混凝土厚0.8~1.2m,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F150。在堰面布置一层φ20@25的钢筋网。为了保证新混凝土与浆砌石结合面牢固连接,需设置连接锚筋,锚杆直径取φ20,长2.0m,间距1m,梅花形布置。锚入坝体深度为1.0m,外漏部分与堰面钢筋网焊接,施工时,风钻钻孔,清水冲孔,风干,锚杆采用药卷锚固剂全孔锚固。

溢流坝段上游面为浆砌石,多年运用砌石勾缝风化脱落,坑坑洼洼,对防渗和稳定安全不利,因此拟对上游面进行贴面处理。依照审查意见,为节约资金,上游混凝土贴面范围限于水位变化区,因此取消原设计上游贴面,采用结合堰顶加高,局部处理的方案。水库常年运行最低水位为引青取水口底板高程81.59m,结合堰顶加高,将上游1m厚浆砌石凿至80.5m高程处,与加高堰顶一起浇筑。

1.4.3 新增冲砂底孔

在现冲沙闸右侧275m长坝体上布置2座底孔冲沙闸,依照审查意见,排沙底孔尽量靠右岸布置,根据现状地基岩面高程,确定第一孔距现冲沙闸90.6m,第二孔距第一孔43m。底孔断面4.0×2.0m,孔底高程为72.0m。

冲沙底孔由闸室段、洞身段两部分组成,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闸室段长5.84米,布置检修和工作两道闸门。进水口为四面圆弧形,上下圆弧半径为1m,左右圆弧半径0.6m。闸墩长10.1m,厚0.6米,下部和溢流坝体浇筑为整体,墙墩顶部高程为90.88m,堰顶检修平台,台面高程为85.0m。洞身段长17.6m,为4.m×2m的矩形断面,顶板和底板厚为1.0m,边墙厚1.55m。

冲沙底孔下游为岩基,根据审查意见,消能方式采用小挑流+面流消能方式,挑角为8.309°。为了确保坝基不被冲刷,在浇筑底孔时,对下游开挖基坑满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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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混凝土。

1.4.4左岸引青渠首进水闸改造

左岸引青渠首进水闸为单孔胸墙结构,底板高程81.6m,闸净宽6.8m,孔口高2.65m,进水闸过水流量不小于20m3/s。闸墩顶高程及检修平台高程为86.09m,工作桥桥面高程91.5m。进水闸前部设36m长喇叭口引水段,引水段逐渐收缩至闸室,引水段挡墙顶高程为84.0m。从布置来看,闸墩顶高程及引水段导墙顶高程均低于百年校核洪水位90.8m,将出现漫顶溢流情况,而墙后不具备泄流条件,对水流流态及运用不利,故达不到防洪标准,因此需要对闸墩及导墙进行改造。

闸室段加高采用直接浇筑混凝土加高。拟将闸墩加高至90.8m高程,接至桥底,不加安全超高。

引水段改造经方案比较,依照专家审查意见,对引青进水闸引水段改建采用改造为溢流堰体的型式。引水段全长36m,右岸边墙改为溢流坝后,溢流断面取与拦河坝溢流坝段断面相同,坝体内部采用浆砌石M7.5砌筑,为了确保拱板安全,在填筑坝体时将拱洞填实,填实材料亦采用M7.5浆砌石。堰面采用C30F150混凝土浇筑,表层配置φ14@200钢筋网。由于该段为古河道,地质条件较差,为了避免溢流时对下游坝脚的冲刷,在坝体下游设置10m长护坦,护坦采用混凝土结构,厚100cm,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F150。

经安全复核,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加高后正常运用仍为无压运行。但洪水期洪水位超过87.3m时需将闸门关闭,控制运行。 1.4.5 原冲沙闸改造

溢流坝左岸靠近取水口部位设有两孔冲沙闸,是1991年为防止进水闸前取水口淤积修建的,闸底高程79.2m,闸室净宽8×2m,孔口高3.5m,设平板钢闸门2扇,工作桥面高程91.5m,与进水闸工作桥相连。

从冲沙闸布置看,胸墙顶高程为87.2m,低于校核洪水位90.8m,在偶遇洪水时,洪水将越顶溢流,对安全不利。因此需对胸墙及导墙进行加高。加高方案为:凿除导墙至胸墙顶高程,并对胸墙顶部及下游导墙顶进行凿毛,打入锚杆,浇筑混凝土至设计高程91.5m。接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锚杆直径取φ20,长1.4m,间距1m,布置两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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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行交通桥设计

由于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为坝顶溢流形式,左右岸无贯通的交通设施,对工程管理造成很多不便,需要在坝顶增建人行桥一座。

新建跨河交通桥与现有冲沙闸工作桥相连,并和新增冲沙闸的工作桥串联起来。桥轴线位于坝轴线下游6.75米处,新建桥长290m,桥面宽度为2.3m,桥面高程91.6m。关于桥轴线,审查会建议移至堰顶,在综合考虑今后运行管理、整体布置及经济比较等因素厚,征得建设单位意见,本次报告修改未做变动。

桥梁跨径一般为15m,溢流坝段共新设17座桥墩,桥墩置于溢流坝上,采用厚0.8m,长1.2m的钢筋混凝土单柱墩结构。在新建冲沙闸的位置,桥主梁直接架在闸墩上。为减少水流阻力,两端为圆弧形。墩座采用钢筋混凝土放大脚基础,与坝体连接牢固。墩顶帽梁高0.5m,宽0.8m,长1.8m。

桥主梁和桥面采用一次浇筑成形的T型钢筋混凝土结构,两幅梁板形成“Π”型结构。梁高1.3m,梁腹宽0.3m,翼板厚0.15m,总宽2.3m,桥面净宽2.0m,两侧设护轮宽0.15m,护栏用钢管焊接而成。 1.4.7管理用房设计

依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的有关规定,水库管理处管理人员12人,办公室按人均10m2计算需要120m2;职工宿舍、食堂、值班室及车库等15m2计算,需要180m2。因此桃林口水库下游枢纽改造完成后,需修建管理处,共建房屋300m2。

管理用房结构类型为平层砖混结构,基础为条形基础,屋顶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顶,墙体材料为承重页岩砖。 1.4.8工程观测设计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自建成以来,没有设置任何观测设施,因此对变形观测没有任何资料,无法进行正常管理。但是本次加固重新布置坝体内部观测非常困难,难以实现,因此本次加固拟只布置位移观测和水位标尺。

1.5 金属结构及电气

1.5.1 金属结构

桃林口水库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涉及金属结构设备的建筑物有左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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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进水闸、原冲沙闸、新增冲沙闸。左岸引青进水闸和原冲沙闸现在均设有闸门和启闭机,为改建项目。新增冲沙闸为新建项目。

左岸引青进水闸设1扇工作闸门,采用1台螺杆启闭机操作。

原冲沙闸设2扇工作闸门和1扇检修闸门,工作闸门采用2台固定卷扬启闭机操作,检修闸门采用1台移动式启闭机操作。

按改造后的运用要求对左岸引青进水闸和原冲沙闸的工作闸门和启闭机进行了复核计算,目前存在着闸门老化、锈蚀严重等问题,建议对工作闸门及其启闭机进行更新改造。

新增冲沙闸底孔设2扇事故闸门和2扇工作闸门,采用4台卷扬启闭机操作。

左岸引青取水口(原防洪闸)和原冲沙闸的工作闸门、埋件及其启闭机拆除总重为58.7t。改造后(包括新增冲沙闸)金属结构设备共设门(栅)槽8孔,闸门及拦污栅8扇,启闭设备7台。闸门及埋件总重131.5t,启闭设备重41t,防腐面积1060㎡。引青取水口为常年引水,需对闸门采取防冰冻措施,选用潜水泵1台,型号 QS65-18-5.5。 1.5.2 电气

依照审查意见及《实施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工程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本次修改报告复核了启闭机电机起动电压降和柴油机发电机组容量,复核了电源引接变电所10kV出线设备,变压器出口增设了避雷器,优化了监控中心与各闸现地控制单元之间的信息传输方式等。补充完善了监控、监测、水量计量设施设计,补充完善了水情、量水、工情等信息采集和传输系统。 1.5.2.1 电气一次

本工程现有10/0.4kV室外混凝土杆上变电站一座,电源引自附近变电所,架空线路引接长度为2km。现有变压器容量为25kVA,变电站担负着原有冲沙闸、引青进水闸、引青分水闸、青龙河退水闸、卢龙跃进渠闸及闸站管理所的办公和生活用电。本次新增两孔冲砂底孔闸门后,变压器容量将不能满足用电需求,且原有10kV架空输电线路、低压配电屏和电缆均因年久失修、绝缘老化,造成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已满足不了工程现状正常运用的要求;对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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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本次设计对现有的10kV架空输电线路、变压器、低压配电屏、闸门控制屏及电缆均进行更换。

工程计算负荷为43.75kVA。

选择1台容量为50kVA的变压器进行供电。

变电站箱式结构10kV系统和0.4kV低压配电系统均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低压侧设置1台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工程应急情况下的备用电源。各闸门启闭机室内均设现地动力控制屏(2孔原冲沙闸、2孔新建底孔工作门和事故门均分别合用一面屏),每台动力控制屏电源均分别采用电缆引接于变电站低压母线。电动机启动方式采用直接启动。

电气设备的设计选型以技术性能稳定、质量可靠、防护等级高、维护检修方便、经济合理为原则。

箱式变电站设于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左侧坝头。变电站高、低压侧进出线均采用电缆进、出方式。

电缆敷设主要采用电缆沟、电缆桥架及电缆穿钢管敷设三种方式。 1.5.2.2 电气二次

箱式变电站高压侧10kV负荷开关的控制回路采用直流操作,操作电源取自PT柜内装设的小型DC220V直流电源装置,闸门启闭机控制回路均采用交流操作,操作电源分别引自每台闸门启闭电动机的主电源回路。 1.5.2.3 闸门自动监控系统

闸门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控内容包括2孔原冲沙闸工作闸门、2孔新增底孔工作闸门、2孔新增底孔事故闸门、1孔进水闸工作闸门、1孔退水闸工作闸门、1孔引青分水口闸工作闸门和1孔卢龙跃进渠工作闸门,共计9孔工作闸门和的2孔事故闸门的控制及信号检测(含闸门开度、荷重、闸前、闸后水位、闸门运行工况及故障信号等)。 1.5.2.4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共设10个监控点,分别位于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上游、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下游、引青进水闸启闭机室、冲沙闸启闭机室、1#新增底孔闸门启闭机室、2#新增底孔闸门启闭机室、青龙河退水闸启闭机室、引青分水口闸启闭机室、卢龙跃进渠进水闸启闭机室和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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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所区域。

1.5.2.5桃林口水库调度系统扩容

为实现在桃林口水库监控室对小坝范围内的闸门及视频设备进行远程监控,以便于水库综合调度管理。通过对桃林口水库调度中心系统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扩容,可实现将小坝上的闸位、水位、视频等数据传送到桃林口水库管理局,在管理局对上述数据进行整合,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以达到整个管理局与小坝管理处的数据共享的目的。

小坝控制室与桃林口水库监控室之间采用光缆进行通信,两端均配置相应的光通信设备。

1.5.2.6新建唐山供水断面计量设施

位于分水枢纽下游的唐山市供水断面一直没有供水计量设施,借用原水文站的测洪设施,近几年随着用水户需水的变化,唐山的小流量供水越来越多,原设施很难满足测流需要,观察人员有时只能涉水测流,一是危险大,二是测流精度不能满足供水计量要求,急需建设完善唐山供水的计量设施。

本次修改设计拟采用声学多普勒流速仪进行水量测量,主要包括:渡河索小缆道、操作房和多普勒流速仪三部分内容。 1.6 工程管理设计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目前由卢龙县水务局主管,引青局代管,具体对水库工程进行管理、调度。水库加固后应设专门管理所,配备在职职工12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人。

依据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实施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工程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水建管[2009]20号),清淤改造后的分水枢纽由桃林口水库管理局实施调度管理,统一调度运用计划,统一水量计量,统一调度指令。秦皇岛市水务局负责工程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经费纳入引青济秦供水成本。桃林口水库管理局负责分水枢纽监督管理,协调秦皇岛市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唐秦两市的供水安全。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改造工程完成后,应增建水库管理处。拟在引青渠首管理站院内修建管理用房一座,并增建部分管理、生产用房,完善通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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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完善交通道路,配备交通工具,增加建筑物安全监测设施。

依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的有关规定,水库管理处管理人员12人,办公室按人均10m2计算,需要120m2;职工宿舍、食堂、值班室及车库等按人均15m2计算,需要180m2。因此桃林口水库下游枢纽改造完成后,需修建管理处,共建房屋300m2。

1.7节能设计

节能设计应遁循“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和“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的方针,优先采用节能型的施工工艺和高性能用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8施工组织设计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工程位于桃林口水库坝下游7.6km处,从分水枢纽到水库有公路相通,对外交通运输条件比较便利。分水枢纽两侧有滩坡地,稍加平整即可用作施工场地。

工程所用的钢筋、木材、水泥、汽油、柴油等主要建筑材料由秦皇岛市或当地建材供应部门采购,砂石料从当地购买,其它次要材料从卢龙县城购买。

施工用电由引青渠首引接,施工用水从河槽中抽取,生活用水从桃林口村中取用。

设计施工计划总工期10个月,即汛后9月初至第二年6月底施工。 汛后首先开始引青取水口上游围堰填筑,利用已建冲砂闸导流,进行引青取水口改造施工。引青取水口改造完成后,首先进行已建冲砂闸加固施工,利用引青取水口导流,之后对小坝其他部位加固施工,利用引青取水口及冲砂闸导流。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安装视土建工程情况相机进行,第二年汛前完成全部工程。

1.9水库淹没处理

据调查收集资料,现状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建设时回水淹没标准:耕地按五年一遇,高程为88m,房屋按十五年一遇,高程为90m,当时卢龙县政府、水利局与有关村庄均签订了赔偿协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部分土地仍由当地村庄耕种,并且与村民签订了30年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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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标准洪水桃林口水库最大下泄流量,推算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加高后河道水面线,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加高后桃林口村范围(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上游0.5~2km)5年一遇洪水位为86.8~87.0m,低于原耕地赔偿高程88m;10年一遇洪水位为87.6~87.9m,低于原村庄搬迁高程90m。

但是,现状实际情况是83.8~87.0m之间仍有236亩耕地为当地群众所耕种,并有12160颗树木(杨树11300棵、核桃树820棵、桃树40棵)。其中83.8~85.0m之间耕地面积170亩,有树木8080颗(杨树8000棵、核桃树80棵),85.0~87.0m之间耕地面积66亩,树木4080颗(杨树3300棵、核桃树740棵、桃树40棵)。另有鱼塘2处,总面积约6亩。

86.0~88.0m之间有房屋8处,房屋总面积约1000m2。

1.10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

1.10.1环境保护设计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的实施,可消除水库工程的安全隐患,提高秦皇岛引水保证率及卢龙农业用水安全,保证水库设施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将使当地群众的生活、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对稳定居民生活、促进下游广大地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除险加固工程对其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来自施工过程中。施工区生产生活废水处理、弃渣处理、大气环境保护、噪声控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1.10.2水土保持设计

本次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为拦河坝加高加固。。工程扰动土地总面积为1.73hm2,其中弃土(渣)区1.26 hm2,施工营地区0.47 hm2。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1)施工营地施工后拆除,恢复迹地原有土地功能。

(2)弃土(渣)区边坡用拆除坝体废弃的石头进行护坡,在弃土场范围内种植当地速生树木,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10.1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6.75万元,植物措施2.41万元。水土保持投资列入投资概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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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工程概算

已依照审查意见对概算章节做出了相应修改。

桃林口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设计概算主要依据水利部水总[2002]116 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02] 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及部颁定额等有关规定编制。概算编制价格水平年为2009年第三季度。

桃林口水库分水清淤工程总投资3043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资为1654.59万元,机电安装工程277.35万元,金结安装工程256.18万元,施工临时工程150.97万元,独立费用543.91万元,预备费144.86万元,水保工程10.15万元,环保工程5万元。

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2011年5月31日,总工期7个月。

质量目标:降云顶隧洞工程主体工程达到优良。 1.3工程项目组织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秦皇岛市水务局。 质量监督机构:秦皇岛市水利质量监督站 设计单位: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承包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安装处 I标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二处 标

北京同城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III标 监理单位:天津市冀水工程咨询中心 1.4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1.4.1.监理服务范围:本标段由临时工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等全部工程建设内容的监理工作(含保修期)。

1.4.2监理服务内容:在监理服务范围内,根据发包人授权,依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工程建设文件,对工程建设实施负责管理,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以使工程建设按照施工合同目标顺利进行。监理人应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主要环节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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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设计方面

(一)协助发包人拟订施工图供图计划,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二)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施工图供图计划的调整意见,经发包人审定后,督促设计单位按调整意见执行。

(三)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技术要求、设计通知等)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和原审批意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发现重大设计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四)审查签发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技术要求、设计通知等)。 (五)审查各项设计变更,提出审查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签发设计变更文件。

(六)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七)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研究。

(八)审查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九)审查按承包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十)收集整编所有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资料。

(十一)其他相关事务。 1.4.2.2材料和设备采购方面

(一)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主要工程原材料供应计划(年、季、月)。

(二)审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分包合同和分包人资质。 (三)对承包人材料供应来源进行监督与控制。 (四)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和成品到货验收。

(五)协助发包人进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并对采购的计划进行监督控制。 (六)实施驻厂设备监造。

(七)组织永久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测及到货设备交接验收。

(八)其他相关业务。 1.4.2.3 施工方面

(一)施工监理过程遵循以“预防为主,防检结合”的原则,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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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验收的质量认可几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的动态跟踪控制。 (二)编制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主持召开例行的工地生产协调会。

(四)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审查分包人(如允许分包)资格。

(六)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经发包人批准,签发开工令。

(七)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检查施工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的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并对其施工经验与管理能力做出评价;

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完好状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核查劳动力进场情况及物资材料进场情况等。对上述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八)督促、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九)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体布置;施工导流、排水方案;土石方、浆砌石和混凝土施工技术措施;闸门、启闭机、电气安装的方法、;施工计划;施工程序等)以及现场试验安排等。 (十)工程进度控制

按发包人要求和承包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审查批准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控制性目标和年、月施工计划,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当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较大偏离时,及时向承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意见,并经发包人批准后,下达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主要要求如下:

(1)编制工程项目的控制性进度计划

a编制工程项目控制性总体进度计划,并确定关键线路、控制性施工项目及其工期、阶段性控制工期目标,以及各项目控制性进度目标,做为工程项目总体进度的控制依据。 b依据总进度计划编制各年度、季度进度计划,必要时也应编制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应当包括准备工作进度、计划施工项目、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应达到的工程形象,实现进度计划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施工图供图计划、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资金的使用计划等项内容,作为工程实施阶段性控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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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控制总进度计划及阶段性(年、季度)控制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性计划(年、季、月度)进行审核批准。

(3)每周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出调整进度的指令,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

(4)对工程实际进度做好统计,进行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

(5)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人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并指导承包人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 (6)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人应判断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重新核定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报发包人批准。

(7)检查督促承包人按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十一)工程质量控制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报发包人和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管理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方案、工序、工艺、资源投入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签证和评价;协助发包人调查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做法如下:

(1)进行项目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T176—1996)对工程项目进行划分,目的按不同层次对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2)监理人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监控体系并配备监理工程师。

(3)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制度,督促检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态。

(4)审核承包人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以及拟实施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案。

(5)组织建设或设计单位向承包人移交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测量工作规程、合同项目施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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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测点保护等;审查承包人引伸的测量控制网点、测量成果以及施工测量放样成果,必要时进行复测。

(6)审查批准承包人自建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实验室资质、设备和仪器的计量认证文件、试验检测设备及其它设备的配置、试验人员的构成、上岗资质、试验工作规程及规章制度等。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审查实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8)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自检结果。监理人也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试验。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用于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

(9)检查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人员到位、施工组织、施工机械以及其它环境)。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对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11)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分析会,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12)建立监理人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独立开展监理检测工作。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签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质量及时进行逐层次、逐项的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的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

(13)监理工程师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拍照或录像。

(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15)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发包人。 (16)协助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中间阶段、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项目竣(完)工验收,监理人应做好工程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二)工程投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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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合同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监理工程师具体要求如下:

(1)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通过对工程计量的审核,以及必要的抽查等控制手段实现对工程量总量的控制和阶段性的控制。建立工程量和支付价款的台帐。

(3)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规定,审核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并签发申请支付凭证。承包人必须具备: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资料齐全,工程量计量(图和计算书)准确,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5)受理承包人索赔申请,对于提出的工程变更、索赔,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效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所有变更与索赔处理,应有原始登记的凭据,并随处理文件存档备查。

(6)对合同费用支付、已完工工程量、工程形象进行综合分析,编制每月合同费用支付分析报告。

(十三)施工安全监督

(1)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承包人执行有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

(2)审查批准承包人对工程施工中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3)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4)按照发包人的统一布置检查承包人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5)检查承包人在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 (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

(7)参加对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审查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监督承包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8)定期(每月)向发包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安全统计报表。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十四) 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写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4.2.4工程验收方面

(一)随时主持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协助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及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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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审核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文件、图纸和资料。

(三)制定验收工作计划,编制监理机构应提供的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要求。

(四)审批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的责任。 (五)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六)签发移交证书。 (七)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1.4.2.5监理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一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情况:包括劳动力、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信息文件一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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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要求递交的其他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监理大事记;

(2)施工组织设计批复文件;下达“开工令” (3)专题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其他文件与记录

按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要求递交的其他文件与记录。 (五)文件报送份数

文件报送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1.4.2.6文明工地

协助发包人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工地。工程总的目标是:安全生产无事故;工程质量优良,按合同工期完成。按批准的投资计划实现。 1.5监理主要依据 1.5.1初步设计文件

1.5.1.1《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1.5.1.2《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1.5.1.3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详图及设计通知。 1.5.2上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

1.5.2.局下达的有关文件; 1.5.2.2水利质量监督项目站文件; 1.5.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 1.5.2.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5.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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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5.3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

1.5.3.1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TFSSN/JL-01);

1.5.3.2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投标文件》 (合同编号TFSSN/JL-01);

1.5.3.3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TFSSN/JL-01);

1.5.3.4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TFSSN /SD/SG-01);

1.5.3.5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第一标段《投标文件》 (合同编号:TFSSN /SD/SG-01);

1.5.3.6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第一标段《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TFSSN/SD/SG-01);

1.5.3.7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TFSSN/SD/SG-02);

1.5.3.8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投标文件》 (合同编号:TFSSN/SD/SG-02);

1.5.3.9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TFSSN/SD/SG-02)。

1.5.3.7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第三标段《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TFSSN/SD/SG-03);

1.5.3.8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第三标段《投标文件》 (合同编号:TFSSN/SD/SG-03);

1.5.3.9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第三标段《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TFSSN/SD/SG-03)。 1.5.4设计文件

1.5.4.1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开挖和回填施工《技术要求》; 1.5.4.2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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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规程、规范、标准

1.5.5.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1.5.5.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1.5.5.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1.5.5.4《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213-83; 1.5.5.5《爆破安全规范》GB6722-86;

1.5.5.6《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5.5.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措施》GB50086-2001;

1.5.5.8《水工建筑物地下井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 1.5.5.9《水利水电地下工程喷锚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1.5.5.10《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1.5.5.11《喷射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YBJ226-91;

1.5.5.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5.5.1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1.5.5.14《热扎钢筋》GB1499-84;

1.5.5.1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1.5.5.16《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 1.5.5.1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1.5.5.18《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1.5.5.1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63-89; 1.5.5.20《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105-82;

1.5.5.2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1.5.5.2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1.5.5.23《水工混凝土掺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6-96; 1.5.5.24《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25-92; 1.5.5.2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92;

1.5.5.26《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补充部分)DL5006-92; 1.5.5.27《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52—93;

1.5.5.2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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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5.5.3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1.6监理组织

天津市冀水工程咨询中心接受秦皇岛市水务局的委托,承担了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工程施工监理任务,即组织了现场工程监理部,由张震钟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监理工作,带领李旭红监理工程师等六名监理工程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组成和分工如下所示。

1.发包人发布监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监理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包括监理大纲)参加投标 3.发包人选定监理单位 4.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5.监理机构编写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6.监理机构实施监理 7.监理合同结束 29

1.7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监 理 机 构

监 理 部 门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顾问 总监理工程师 综合办公室 合同组 合同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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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 监理员 信息工程师

监 理 单 位 工 作 程 序 图

施 工 招 标 阶 段 监 理 工 作 程 序 图

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协助业主发布招标公告 (或邀请通知) 协助业主审查投标单位资质 协助业主召开标前会议和组

全过程参与合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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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现场勘察 协助业主组织开标评标 协助业主发出中标通知 协助业主与承包人 签定承包合同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监 理 工 作 程 序 图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审查设计图纸 检查落实施工准备 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 进场施工设备检查 核实施工单位质保体系 业主提供条件检查 审查分包单位 进场人员组织检查 组织设计交底并达疑 测量.试验室资质检查 测量控制网移交 下达工程开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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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质 量 控 制 监 理 工 作 程 序 图

工序或单元工程施工完毕 返工 承包人进行自检,填报工序 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进入下一工序或单元工

监理机构审核自检资料完整性

否 审核结果 是 监理机构现场检验 程 否 合格否

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工序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核准计量 33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监 理 工 作 程 序 图

单元工程完工

进入下一单元工程

进入 下一 分部 工程 监理机构审核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表,复核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监理机构审核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表,复核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承包人填写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表,进行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承包人填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表,组织评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分部工程完工

进入 下一 单位 工程 质量监督部门审查核备质量等级(一般分部工程) 质量监督部门审查核定质量等级 (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完工 承包人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表,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监理机构复核单位工程质量评 定表,复核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报告,向 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的建议 工程项目完工 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34

施 工 进 度 控 制 监 理 工 作 程 序 框 图

承包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 错误! 监理机构审批 不同意 调整和修改施工总进度计划 同意 调整和修改施 不同意 承包人编年报、年、季施工进度计划 工进度计划 监理机构审批 同意 是否影响总工期、 是 后续工作安排 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 发生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合(拖后) 监理机构监督、 检查施工进度 承包人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按月编报施工进度报告 否 继续施工 监理机构审批 是否满足要求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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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进度计划

工 程 款 支 付 监 理 工 作 程 序 图

否 是否通过 监理机构审核 承包人编制并提交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 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计量、复核 承包人申请工程计量 单元工程验收合格

监理机构签发工程价款月支付证书 报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支付 36

信 息 工 作 流 程 图

各部门共享 各部门共享 各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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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息管理机构 确立信息管理手段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建立信息管理编码 信息采集分类与整理 各部门共享 各部门共享 进入信息处理中心数据库 各部门共享 信息文件加工 信息文件提供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承包人自检合格提出预 验收申请 监理审查资料,组织有关 部门参加预验收 监理对于验收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承包人整改 监理工程师复验 承包人 提供工程档案资料 监理协助业主 提供验收评估报告 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 验收证书 使用保修 工程交接 38

支付工程款

工 程 保 修 阶 段 监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39

工程竣工(交)验收 运行过程中发生问题 确定缺陷责任及重点 监测部位 监督按期完成缺陷处理 定期检查、分析检测提出缺陷处理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意见建议 保修期满前检查 监理工程师提出保修阶段验收评估报告 协助业主办理终止施工 承包合同手续

变 更 监 理 工 作 程 序 图

不同意 监理机构审核建议书 按原计划施工 设计单位、监理机构、承包人、发包人单独或共同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

不同意

发包人审批 同意

发包人、承包人是否接受 承包人、发包人协商价格 承包人报价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报价,报发包人 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就工程变更报价 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监理机构核查签发变更设计图 承包人施工 是 进行变更支付 一致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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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监理机构暂定合适价格

索 赔 处 理 程 序 图

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

监理机构审核索赔申请报告 承包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 监理机构核查索赔项目记录和资料 是 是否需提交补充材料 承包人提交补充资 料,监理机构审核 否

监理机构做出索赔处理决定 否 发包人、承包人是否接受 是

索赔款支付 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41

支 付 程 序 图

承包人在月末提交 当月进度支付申请月报 监理按合同规定的支付项目审核 监理对月进度报表提出审查意见 承包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算单 监理人审核 监理人批复付款意见 42

1.8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工程监理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的监理全权负责人,全面负责和领导工程监理工作,对外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咨询中心负责。各项目设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1.8.1监理工作制度

1.8.1.1图纸审查,组织设计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后,在项目开工前,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核查设计图纸,并组织会议由设计单位向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的技术交底。经监理部加盖章后下发承包商实施。监理部还将审查根据合同要求承包商进行设计的图纸,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图纸将盖章后退还承包商实施。 1.8.1.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监理部将督促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 设计应包括临时施工设施、生活设施、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安全保证体系和制度、施工方法说明、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人员计划、设备计划、安全措施、施工组织机构设置和关键人员及其资格等。监理部将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最终确定的 施工组织设计将成为承包商施工的依据。当工程施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如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审查。 1.8.1.3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

当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承包商可提出工程开工申请单,并提供必要的审查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报总监审批。 1.8.1.4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商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查,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会同业主、设计、监督单位共同检查签认。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必须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允许覆盖。

1.8.1.5工程验收制度

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在业主没有提出特殊要求下,由监理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等单位验收,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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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1.8.1.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凡在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工程出现质量事故,首先要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停止有质量缺陷的部位的下道工序的施工。对质量事故,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承包商应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并应抄报业主单位和监理部。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承包商研究处理,但要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监理部备案。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承包商应立即向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设计单位,同时根据事故级别按规定应逐级向上级报告并及时编报重大质量事故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经监理部、业主批准后,承包商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经监理部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监理应将重大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业主。

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计量,待合格后,再予以计量。 1.8.1.7监理信息报告制度

监理部将每月向业主提出监理月报,全面报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完成投资与支付情况、承包商状况、合同管理、工程安全、工程大事记录、需要提请业主注意或协助解决的问题等。

1.8.1.8监理日志工作制度

监理部将每日对现场的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的记录,记录由值班监理工程师署名,记录包括施工工程部位、施工人数、施工机械及数量、违规施工记录及处理情况、监理现场指令、特殊情况处理记录等。监理工作记录完工上交存档。 1.8.1.9现场协调会议制度

监理部和承包商将按照合同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举行工地例会,检查、讨论和解决涉及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管理的问题以及其它问题;布置下月施工工作计划,对于需要各方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将通过现场协调会确定解决。上述会议都将形成会议纪要送达会议各方,作为约束各方行为的依据。 1.8.1.10设计变更审查处理制度

在对设计变更进行必要的复核后,监理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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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1工程支付审核制度

承包商在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提供满足支付条件的证明,监理部将检查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设施进场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证明工程保险、履约保函完备后签署支付证书报业主批准;承包商在申请进度付款前应通知监理部共同进行必要的计量认证,进度付款申请应附有工程量计算书。监理部根据计量认证的结果审核完成工程量,按照相应单价审核支付金额。进度付款将根据合同规定扣还预付款、保留金。在此基础上签发支付证书报业主批准支付。

1.8.1.12工程变更索赔处理制度

对于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监理部将根据合同条款审查其要求索赔的权利,调查索赔事件的存在和真实性,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接受索赔要求。监理部将对应予认可的索赔要求的审查意见报业主批准。 1.8.1.13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监理部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各种来往信函、记录、报告、通知、图纸、文件处理记录等所有文字、图件材料进行分类、编号、整理存档,形成电子档案目录,实现文件的快速查找。

1.8.1.14廉政制度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认真履行监理人职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具有对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高度责任感。

3严格按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维护发包人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地处理一切问题。

4廉洁奉公,不接受承包人、供应商的任何礼品、礼金,不参与他们的任何商业性活动;也不得中介和介绍劳务人员为承包人工作,以维护监理人的良好信誉。

5尽管监理人员长期和承包商的各类人员交往,但不宜与承包商的人员在个人关系方面过分紧密,不应过于随便;不得与承包商任何人员一起吃喝玩乐。

6监理单位对违纪人员,将按有关廉洁自律制度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7严守机密,在实施工程监理和商务活动中,不泄露有关内部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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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情报,也不得暗示;为发包人严守秘密。

8)认真工作,诚实做人,不得用谎言和欺骗手法对待发包人和承包人。 1.8.2质量保证体系

天津市冀水工程咨询中心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一直非常重视质量管理工作,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规范监理工作,从体系上保证工作质量,持续稳定地为业主提供合格的监理服务。于2003年7月顺利取得了GB/T1900l一2000一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证书,使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与国际接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1.8.2.1质量方针:《提供合格产品、增强服务意识、追求持续发展》。 1.8.2.2质量目标:

1严格监控,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法规和合同要求 2热情服务,使顾客满意

3关注顾客,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增强顾客满意,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体系的运行完全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控制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共分三级文件,并按此规范进行操作。

监理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将严格按照公司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使我们的质量管理处于受控状态。这样既满足监理部组织管理的需要,又满足业主对监理部质量体系的要求。因为只有全面反映了业主的质量要求,监理部的质量保证才能向业主提供足够的信任。 1.8.2.3组织保证

我中心在组建项目监理部的时候充分考虑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从组织机构上首先建立提供合格监理服务的基础。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部质量体系的总负责人,对中心质量体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其在质量体系中的职责是确保监理部工作严格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有效运行,控制监理工作的服务质量,从而保证监理工作的效果,满足业主的各项质量要求。同时应根据监理部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不断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对质量体系进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为业主提供更可靠和更可信任的监理服务。

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的各部门以及各专业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监理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规定和制度,规范地进行监理工作,做到工作井然有序,有条不紊,不能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影响监理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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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制度保证

监理部严格按照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工作。同时,监理部根据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的精神,结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本项目的管理制度手册,以及本项目各个专业工作的《作业指导书》(即《监理实施细则》)。 1.8.2.5程序保证

监理部在组织上和制度上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关键是保证质量体系各项要求的落实。监理部将根据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监理部各工作人员将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监理工作,从程序上规范监理部的各项工作。

对关键工作程序将根据文件绘制工程流程图,明确各环节工作内容和相关部门质量责任,将每项质量相关工作明确到部门,明确到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不合格服务的发生。

要求承包人按IS09000程序进行作业

如果承包人是通过IS09000质量认证标准的企业,那么承包商必须按IS09000程序进行作业;如果承包人还没有通过IS09000质量标准认证,则应严格工艺工序管理和遵守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这是承包人必须尽力达到的。作为现场监理人员,我们将依合同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其施工工艺和施工程序。这就要求我们监理人员要加强对每道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认制度。确保承包人在施工中严格按照IS09000的质量体系文件执行,严格按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 2工程质量控制

2.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检结合”的方针,做到进度必须服从“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把质量控制作为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工程质量达“优”。 2.2质量控制的目标:

根据《承发包合同》,承包商的承诺: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目标。 2.3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措施:

2.3.1督促承包单位作好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重点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人员、施工机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试验室及试验计量设备,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及工程放线等,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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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工程质量具有可靠的组织保证、技术保证、物资供应和质检措施保证。 2.3.2当具备开工条件,经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工程师即可下达“开工令”。

2.3.3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的审查及签发制度,以保证施工图纸符合初步设计文件原则和上级批文要求,避免因设计图纸问题而影响工程质量。

2.3.4对于施工图设计修改或设计变更,均须严格审查,对改变初设原则或引起工期、投资改变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后,才能实施。

2.3.5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承包单位按批准的施工图纸、规范、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执行工程质量的“三检制”(初检、复检、终检)。监理人员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测量、试验成果的审核。

2.3.6承包单位在单元工程(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由监理单位主持,组织设计、建设等单位进行验收,并进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检验评定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3.7加强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以防质量隐患。承包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提交《工程质量报验单》,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组织建设、设计、运行管理单位、质量监督站和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经验收评定合格后,签认验收记录和质量等级评定表。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准覆盖。

2.3.8分部工程(阶段、中间)验收要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承包单位填写报验单,并附单元(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进行报验,经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建单位各方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单和评定意见,验收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

2.3.9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单位工程的验收,审核承包单位填报的单位工程报验单及所附资料,进行外观检查和实测,确认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批准,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建各方参加进行验收评定,并签字。

2.3.10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本工程的竣工初验和验收,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有关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持竣工初验,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经初验合格,由建设单位向主管上级部门提交正式竣工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或主持工程的竣工验收。

2.3.11监督承包单位做好保修阶段工作,严格保修项目的检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鉴定,协助建设单位主持工程最终验收。

2.3.12督促、审核、整编承包单位完成应提供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文件、竣工图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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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质量报告。

2.3.13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行使质量监督权和否决权。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或验收评定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对不合格工程,不签认工程付款申请,并有权责成承包单位进行返修。•对一旦因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隐患或质量事故,责令其写出质量事故报告,视情况下达“停工警告”、“停工令”并强制处理,因施工技术问题而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撤换承包者。

2.3.14监理人员要建立质量“监理日志”,逐日记录有关工程质量动态及影响因素的情况。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每月向总监报告质量方面的情况,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及其他质量方面的重大事宜应及时提出报告。

2.3.15坚持质量协调会制度,一般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主持,主要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主持,会后应印发会议纪要。 3工程进度控制 3.1进度控制的原则

根据工程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对计划工期的要求,是按计划工期完成的原则。 3.2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措施

3.2.1 督促、检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承担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2.2 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开工申请报告”,重点审查其进度计划、施工程序、劳动力配置、材料、机械设备供应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和保证性,以确保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的实现。

3.2.3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理部下达“开工令”。

3.2.4要求并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分年度、季度、月度的施工作业计划。

3.2.5对工程进度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关键线路”和节点的控制,根据实际的工程进度与计划做比较,协助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必要时下达“施工指令”。 3.2.6要求承包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好供图计划,以便适时提供施工图纸,避免因供图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3.2.7督促、检查、协调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工作,确保工程施工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

3.2.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主持召开工程建设各方参加的计划会、协调会,协调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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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形象面貌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2.10核定工程进度月报表,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对付款申请进行签证。 4.投资控制 4.1投资控制的原则

国家批准的该项目的工程概算。工程招标阶段,施工单位(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能突破是我们进行工程投资控制的原则。 4.2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

依据承发包合同,是我们进行投资控制的目标。 4.3工程投资控制的内容和措施

4.3.1监理单位根据承包单位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协助建设单位按投资费用组成和施工区段、分部、分项进行分解,编制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控制,对计划与实际支付值比较分析。以不得突破国家批准的初设概算为目标。

4.3.2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总价承包项目工程量、工程款的分解表,•提出监理审核意见,并进行动态管理,督促、检查、帮助承包单位调整、落实工程款使用进度。

4.3.3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款使用计划,•严格经费签证制度,经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方才有效。

4.3.4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及所附的月进度报表和质量验收评定表。按合同规定,在核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的基础上签发付款凭证,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支付。对质量不合格不予签发。

4.3.5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投资动态情况,并进行超支分析,提出控制工程费用突破的方案和措施。 5合同管理

5.1变更的处理程序:

工程变更指令由发包人或由发包人授权监理审查、批准后发出。

监理对工程变更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和发包人授权的约束,并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5.1.1工程变更的提出

工程变更可以由发包人、监理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承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发包人或由发包人授权监理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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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 5.1.1.1.发包人或监理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5.1.1.2.设计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5.1.1.3.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5.1.1.4承包人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的指示,或根据施工情况,可以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5.1.2监理的工程变更权限

在发包人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令承包人执行。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

5.1.2.1.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项目的数量; 5.1.2.2.省略合同工程项目;

5.1.2.3.改变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标准或类型; 5.1.2.4.改变部分建筑物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1.2.5.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5.1.2.6.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1.3工程变更的申报

监理按以下主要内容,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进行审查。 5.1.3.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5.1.3.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5.1.3.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单价分析、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5.1.3.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1.3.5.为监理与发包人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内容要求,发包人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上述内容要求执行。 5.1.4工程变更的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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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包人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限制。但承包人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5.1.5工程变更的审查原则

监理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在审查时的原则:

5.1.5.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推,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5.1.5.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5.1.5.3.工程变更有利施工,不致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5.1.5.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致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5.1.5.5.工程变更尽可能对后续施工不产生不良影响,不致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5.1.5.6.工程变更对施工工期及工程费用有较大影响,但有利于提高工程效益时,监理出分析和评价,供发包人决策。 5.1.6工程变更的执行

承包人接受监理的工程变更指令后:

5.1.6.1.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包人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

5.1.6.2.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包人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提出理由,申报发包人或监理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5.1.7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

除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监理工程变更支付。 5.1.7.1.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5.1.7.2.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

5.1.7.3.合同报价中无类似单价和合价或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承包人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报送审核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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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机构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执行。

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5.2违约事件的处理 5.2.1承包人违约

当承包人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承包人违约:

5.2.1.1.在接到监理发出的开工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开工或拖延工期; 5.2.1.2.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警告,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或继续按监理不同意的施工方法施工,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5.2.1.3.未经监理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进入工地的施工设备、人员、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5.2.1.4.未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经监理或发包人审查批准,擅自将工程或工程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5.2.1.5.由于承包人的责任,未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监管好工程,或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5.2.1.6.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又未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5.2.1.7.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5.2.1.8.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布的重要指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5.2.1.9.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原因,致使工程承建合同不能履行。 5.2.2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5.2.2.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作出判断; 5.2.2.2.发出书面指示,指令承包人尽快予以弥补和纠正;

5.2.2.3.发出口头或书面违规警告,指令承包人限期整改,避免引发更严重的违约后果: 5.2.2.4.确定因承包人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办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合同索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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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在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能进行应由承包人完成的紧急的或补救工作时,雇佣他人进行这项工作,并向承包人索回这项费用;

5.2.2.6.经与发包人协商后,对承包人违约采取重大行动,协助发包人,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指示承包人向发包人转让合同利益,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支付。 5.3索赔的处理

5.3.l发包人索赔的条件

对于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发包人造成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发包人得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5.3.2发包人索赔的支付

发包人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承包人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包人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5.3.3施工索赔的条件

监理仅接受承包人下列合同索赔要求:

5.3.3.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3.3.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发包人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发包人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末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3.3.3因执行发包人或监理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包人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3.3.4因属于发包人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或施工现场发现古迹、文物、化石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3.3.5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3.3.6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包括指定的材料供应单位与设备供应单位)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3.3.7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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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3.3.8其它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发包人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的发生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己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5.3.4施工索赔要求的提出

施工索赔事项被认定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该事项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或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提出合同索赔通知并同时抄送发包人。 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或其事态仍在发展时,承包人应以不长于28天的时间间隔,向监理报送间隔期该事态发展的补充报告和补充资料,说明其情况,并在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提交该项索赔的最终报告。 5.3.5监理拒绝的索赔要求

监理拒绝承包人下列索赔要求:

5.3.5.1因承包人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5.3.5.2因承包人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5.3.5.3因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的责任,或因承包人与其分包单位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议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5.3.5.4因承包人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它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发包人或监理指令、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期或施工费用增加;

5.3.5.5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5.3.5.6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包人未努力、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5.3.5.7因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5.3.5.8由于承包人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分包单位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包人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5.3.5.9由于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属于承包人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5.3.5.10承包人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期索赔要求的; 5.3.5.11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

5.3.5.12发包人或监理已决定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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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经济补偿的;

5.3.5.13其它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包人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5.3.6承包人的索赔报告

为使发包人和监理能有效地对承包人的合同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5.3.6.1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生经过,以及承包人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5.3.6.2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5.3.6.3索赔要求及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5.3.6.4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发包人或监理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它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

5.3.6.5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发包人、监理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包人认为应予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5.3.7施工索赔的受理

监理接受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后,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5.3.7.1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5.3.7.2对申报的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5.3.7.3在对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5.3.7.4在对承包人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

5.3.7.5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5.3.7.6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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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议长久未决情况下,发布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意见。 5.3.8索取索赔补充文件

在对工程承包人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可以: 5.3.8.1要求承包人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

5.3.8.2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分; 5.3.8.3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索赔要求的意见。 5.3.9监理机构的决定

当施工索赔争议提起后的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决定发出的70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未表示异议,则总监工程师的决定自然生效,成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本次索赔的最终决定。 5.3.10索赔争议

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合同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

5.3.10.1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索赔引证文件,要求监理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

5.3.10.2采纳监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接受发包人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5.3.10.3对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起合同争议调解或仲裁。 5.3.11最终的索赔权利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合同索赔,承包人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

5.3.11.1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向监理和发包人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或

5.3.11.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和发包人递交的最

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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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争议的调解 5.4.1合同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由于合同,或工程施工,或对监理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等事项发生争议,应首先向监理提出。 5.4.2合同争议的查证与协商

监理在收到争议通知后,在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另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下列工作: 5.4.2.1.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和取证;

5.4.2.2.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通过与发包人及承包人的协商,尽力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以求友好解决合同争议;

5.4.2.3.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对合同争议独立公正地做出决定,并将监理的决定书面通知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 5.4.3监理决定的效力

在监理的合同争议决定送达后的70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争议的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或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出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则监理的决定将被视为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5.4.4对合同争议的评审

对监理的调解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协调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监理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参加听证会,并在争议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后,监理拟定和解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5.4.5合同争议仲裁

在工程承建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查时,监理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并在仲裁机构作出 决定后执行裁决。 5.4.6合同责任

合同争议期间,监理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5.5分包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5.5.1.几点规定

5.5.1.1监理严格禁止承包人对主体工程或重要单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严格禁止转包或层层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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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监理在发包人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和范围,对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规定程序与格式要求申报的分包申请,予以审查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5.1.3监理拒绝承包人以盈利为目的的,或不具备分包工程项目承担资格与能力的分包申请;

5.5.1.4除非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发包人不为分包单位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分包合同索赔承担责任。 5.5.2.分包的审批

监理从以下主要方面审查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

5.5.2.1申请分包单位的资格(包括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主要工程管理人员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及其证明;

5.5.2.2分包单位承担同类工程项目的经历与证明;

5.5.2.3申请分包工程项目(或工作内容)、分包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 5.5.2.4分包工程项目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计划; 5.5.2.5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5.5.2.6拟定的分包协议条件。 5.5.3.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工程项目实施前,监理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指定分包单位提交能证明其分包资格与履行能力的资料,并要求指定分包单位保证和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指定分包单位疏忽、违约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5.5.4.分包管理

5.5.4.1分包项目通过审批、分包协议生效后,监理将分包单位视为承包人的一部分,要求承包人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并由承包人对分包单位的行为承担合同责任;

5.5.4.2分包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开工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以及合同支付等,通过承包人向监理申报;

5.5.4.3监理督促分包单位切实履行承建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督促工程承包人尊重分包单位合法的合同权利;

5.5.4.4除非发包人授权或工程城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不受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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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分包单位义务的转让

在工程承建合同期满后,如果发包人提出要求并愿意承担费用,承包人应将仍可能存在的分包合同义务与权益转让发包人,并通过分包合同协议条款保证分包单位同意这种转让。

5.5.4.6合同转让

除非发包人同意或工程城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不能对合同权益进行转让。 6.组织协调管理与措施 6.1参建单位

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承包人、设备供应单位、材料供应单位。 6.2协调的职责和依据

6.2.1本协调工作制度适用于被监理工程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过程;

6.2.2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协调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沟通、联络、调解与监理工程项目建设直接有关各方的关系,使建设各方及其建设活动协调一致,以实现施工进度、质量、投资的预定目标;

6.2.3监理人协调工作的重点是所监理工程项目内部的协调,包括对项目内的各合同项目间总体协调:施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协调;施工承包人与设计单位间的协调。所监理工程项目与外部关系需要组织协调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由发包人负责协调; 6.2.4监理协调工作的依据是:

6.2.4.1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合同和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6.2.4.2国家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等。 6.3协调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协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6.3.1以合同为依据。本着监督、服务的宗旨,通过充分协调使建设各方协调一致,以实现合同规定目标;

6.3.2坚持总体协调的原则。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内,组织协调该合同项目时,须避免影响另一合同项目的施工,也应避免影响其他监理人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

6.3.3在组织协调工作中,凡超出我监理权限的问题,必须及时报请发包人进行组织协调,并积极协助或参与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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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各方关系的组织协调工作 6.4.l施工承包人和发包人间的协调

6.4.1.1在承包人和发包人间的协调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以工程承包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检查督促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的权力和义务;

6.4.1.2随着工程的进展,监理工程师采用书面报告、会议、现场协调等多种形式,检查督促发包人落实合同规定提供的有关施工设施、条件; ①开工前的征地移民工作和开工后的遗留问题处理; ②水、电、通讯线路按时接到合同规定的地点;

③施工场地、施工道路以及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和场地的及时提供; ④按计划供应质量合格的材料;

⑤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按月支付工程价款等;

6.4.1.3监理工程师应公正、合理地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及时有效地调解合同纠纷,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4.2承包人与设计单位间的组织协调

6.4.2.1检查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的供图计划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协调图纸供应与施工进度要求之间的矛盾;

6.4.2.2在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核签发后,及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对承包人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研究,经协调统一意见后请设计单位补发通知,或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

6.4.2.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同时对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承包人研究实施:

6.4.2.4对于合同规定需要由设计单位进行地质描述或编录并直接参加单元工程验收的隐蔽性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有关申请,并检查现场确认达到要求后,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协调统一时间,及时开展有关工作,不得因此而延误工期。 6.5各合同项目间的总体协调工作 6.5.1施工总布置的组织协调

6.5.1.1以批准的施工总布置图为依据,控制协调好各合同项目施工承包人的生产生活营地、施工道路、弃渣场、备料场、材料库以及风、水、电管线敷设等施工布置。同时协调好各承包人对施工场地、道路等设施的使用,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相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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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在保证关键项目施工的同时,协调好施工用风、水、电供应,施工材料及永久设备的供应,以及共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调度安排与使用;

6.5.1.3若因实际需要超出本项目范围进行有关施工布置时,必须要求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才允许实施。 6.5.2施工进度的组织协调

6.5.2.1)根据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协调好施工承包人(包括分包单位)年、月实施计划的安排。时刻关注关键路线上的工程进展情况,保证各合同项目的进度有序衔接; 6.5.2.2建立进度协调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各合同项目之间的进度协调例会,以检查、落实各施工承包人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进度控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确保各衔接标段、项目、工序的施工安排能够按总体进度控制目标协调一致:

6.5.2.3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督促各施工承包人按合同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时协调解决产生的相互干扰问题,以排除或减少各种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不利因素。 6.5.3施工质量的组织协调

6.5.3.1对各合同项目施工质量的协调工作要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施工质量标准、统一质量检测试验手段统一各种质量评定标准、统一质量检查验收程序和签证制度; 6.5.3.2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各合同项目的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6.5.3.3按规定组织和主持已完成的各合同项目内的单元工程以及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并及时对各合同项目间的工作面或工序的质量确认和交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6.5.4施工安全的组织协调

6.5.4.1严格审查各合同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认真研究相互间的安全影响,不允许任何合同项目的施工对其他合同项目的施工构成不安全因素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6.5.4.2督促检查各合同项目的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活动和规定,定期组织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

6.5.4.3对相互之间存在有不利施工条件的合同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协调各有关施工承包人针对以上作业制定可靠得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协调作业程序、作业时间等。当某一合同项目施工对其他项目造成不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协调各方关系。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发包人,并积极协助发包人和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公正、合理的处理好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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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修期监理

7.1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方法 7.1.1工程项目移交

7.1.1.1签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

监理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在合同工程项目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通知、办理并签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

7.1.1.2工程移交后的照管责任

工程项目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工程监理的责任由监理部门承担。 7.1.2工程缺陷责任期

7.1.2.1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在工程竣工验收同时办理并颁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之日,相应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即开始起算。

7.1.2.2缺陷责任期间的监理工作

缺陷责任期间,加强对未完工程或工作项目的监理,主要工作包括:

1)督促承建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移交证书所列的未完工或工作项目,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 2)督促承建单位及时修复己完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施工质量缺陷直至对发生严重质量缺陷而无法修复部位得以重建;

3)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指示,完成应向业主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资料的整编与移交;

4)或在承建单位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指示时,建议业主雇佣他人承担此项工作。同时,协助业主向承建单位索回业主为雇佣他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

7.1.2.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如果因为属于承建单位合同责任的原因,导致已完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设备的更换,或导致己完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部分或全部重建,或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则监理在与业主和承建单位协商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延长的决定,并为此颁发缺陷责任期延长证书。

7.1.2.4缺陷责任期终止

缺陷责任期满,并且承建单位已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完成其必须完成的工作,监理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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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承建单位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报告,并在通过检查和检验后,及时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信息管理

8.1信息管理的内容:

工程信息是监理人履行其监理职责和监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工程信息,做到信息记录的真实与量化,才可能更好地做好监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工程。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8.1.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与业主、承包人和设计人共同协商,完成合同工程项目编码的划分和编码系统编制:

8.1.2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和要求,建立信息文件目录,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以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

8.1.3通过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补充和完善工程管理表报的格式;

8.1.4根据工程监理管理的需要和信息管理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建立监理信息文件的编码方式;

8.1.5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信息存储、检索、统计分析等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8.1.6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整理施工过程中关于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合同费用目标控制,以及合同商务和工程进展过程的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反馈;

8.1.7督促承包人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及时编制并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表报和工程信息文件:

8.1.8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并及时与监理部信息管理部门交流。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整编与反馈; 8.1.9工程信息文件和工程表报的编发。 8.2信息管理的目标

8.2.l通过对工程施工过程大量信息的有效管理,为监理工程师实施控制和监理决策提供依据,辅助监理人和业主对工程项目实施生动的、动态的、及时的和有效的全过程控制。 8.2.2建立健全监理档案,详实记录工程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并通过检查、监督等手段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档案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合同规定及时、完整地向业主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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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信息管理的方法

8.3.1成立专门信息管理机构,编制监理部监理信息流程图。

8.3.2对工程信息和监理信息进行模块化管理,建立合同费用控制模块、进度控制模块、质量控制模块、合同商务管理模块、文档管理模块和行政事务管理模块。

8.3.3建立信息管理工作制度,使信息管理日常化、规范化,让信息管理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过程。

8.3.4利用计算机进行整编,实现信息快捷传输。 8.4监理的信息内容

8.4.1监理纪要。

8.4.2监理月报、监理指令、监理通知、监理报告。 8.4.3监理日志、工程照片。 8.4.4监理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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