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站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电子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电子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爱站旅游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电子政务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9.06.24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06.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烟台市电子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电子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烟台市电子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台市电子政务云(以下简称市政务云)建设和管理,提高市政务云服务能力,提升全市各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云的规划、建设、使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和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市级政务部门利用市政务云开展非涉密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或改扩建独立机房或数据中心,凡市政务云已具备服务能力的相关软、硬件设施,原则上不再新购,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应部署到市政务云,已有的政务信息系统应迁移到市政务云运行。暂时不适合部署、迁移到市政务云的政务信息系统,须经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市级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使用市政务云服务的市级政务部门称市级使用单位。 第四条 各县市区不再新建或改扩建政务云,依托市政务云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条 市大数据局是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务云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级使用单位使用市政务云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对各县市区使用市政务云服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务云有关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经费统筹安排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市政务云有关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市政务云及有关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级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所需市政务云服务使用方案编

制、云服务使用申请、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的部署、迁移、运维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机构与服务目录管理

第六条 市政务云服务商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资质要求和提供安全可靠政务云服务的能力,按照市政务云主管部门的建设要求,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并运营市政务云,主动接受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市政务云服务,保障市政务云安全可靠运行,配合市级使用单位做好市政务云服务使用和运维保障工作。 第七条 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择优确定市政务云服务商,确定服务期,签订服务合同。市政务云服务商因协议期满、被取消服务资格或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一般应设置不少于3个月的过渡期,在市政务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配合市级使用单位组织系统迁移、数据清除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择优确定市政务云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服务期,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对市政务云服务提供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预警、评价等工作;开展市政务云管理规范评估、服务能力评估、资源使用的合理性和利用率评估、服务满意度评估、运维质量评估、服务目录评估和服务费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市政务云服务商按照合同要求,结合市级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市政务云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类别、服务名称、计费要素、服务说明、服务价格等内容。市政务云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市政务云服务商编制的市政务云服务目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政务云主管部门结合市级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审核确定并发布市政务云服务目录。市政务云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修订一次。市政务云服务费结算时,以该年度的市政务云服务目录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市政务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政务云的服务包括共享、托管、专享三类服务。市政务云的使用包括服务申请、核准、交付、测试、运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第十一条 共享服务是指市级使用单位使用市政务云统一提供的计算、存储、容灾、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信息安全等服务部署政务信息系统。托管服务是指市级使用单位将自有设备、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部署在市政务云的机房,自有设备、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由市级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专享服务是指市级使用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无法采用共享、托管服务在市政务云部署,或市政务云服务目录中不包含市级使用单位所需的设备或服务时,经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政务云服务商、市级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采购,获取市级使用单位所需的设备或服务。

第十二条 市级使用单位原则上应采用共享服务、托管服务部署政务信息系统,确因业务需要,经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专享服务部署政务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市级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提出服务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市政务云服务申请表;

2.项目立项和财政预算拨付证明材料; 3.新建类项目的建设方案和部署方案;

4.迁移类项目的迁移方案、原政务信息系统使用设备和基础软件的处置说明; 5.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

6.市政务云和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管理承诺书; 7.申请专享服务项目的专享服务说明。

第十四条 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务云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级使

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共享服务和托管服务申请: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意见,在市级使用单位提交申请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形成《烟台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审核表》,回复市级使用单位,并抄送市政务云服务商。 专享服务申请: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意见,在市级使用单位提交申请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形成《烟台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审核表》,回复市级使用单位,并抄送市政务云服务商。市政务云服务商、市级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采购,获取市级使用单位所需的设备或服务。

第十五条 市政务云服务商应按《烟台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审核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使用单位交付资源,并协助市级使用单位部署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前,组织运行测试并向市级使用单位提供系统测试环境,配合市级使用单位对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等测试,测试期不超过30天。政务信息系统转为正式运行后,向市级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措施,方便对政务信息系统实施在线管理和运行监测。已建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使用市政务云服务的,原政务信息系统可保留3个月作为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测试、运行期间需要变更或终止市政务云服务,市级使用单位应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终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政务云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和情况说明。市政务云服务的变更和终止,需从新进行审核,核准后组织实施。政务信息系统终止使用市政务云服务时,市级使用单位应会同市政务云服务商做好政务信息系统下线关停、数据清除、云资源回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系统部署到市政务云后,市政务云服务商负责市政务云的安全管理,市级使用单位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务云服务商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开展市政务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加强市政务云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容灾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和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市政务云安全运行;采取措施保障市级使用单位数据安全,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市级使用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市级使用单位数据。 第十九条 市级使用单位应明确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政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前,通过市政务云服务商的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政务信息系统,市级使用单位应自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才可以上线运行;政务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市级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并严格管控接入市政务云的各类终端,确保各类终端的使用符合市政务云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务云的安全监管,并会同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市政务云及上云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市级使用单位和市政务云服务商应主动配合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工作,向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开放相关安全管理权限,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数据,及时汇报网络安全事件。

第五章 服务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政务云服务监管机制,对市政务云服务商和市级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市政务云服务商的监管主要包括市政务云整体运行状况、安全监控、运营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对市级使用单位的监管主要包括政务信息系统资源使用情况、安全状况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政务云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向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务云服务评估报告和整改建议。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相关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根据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市级使用单位、市政务云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评价意见,对市政务云服务商提供市政务云服务情况开展年度评价。年度评价较差的,应责令市政务云服务商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取消其服务资格。同时对市级使用单位使用市政务云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评价市级使用单位电子政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云服务费的预算由市政务云主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政务云服务商对市政务云服务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出市政务云服务费,经市级使用单位确认后,提交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市政务云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务云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政务云服务商提交的市政务云服务使用情况、市政务云服务费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政务云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按照与市政务云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统一与市政务云服务商结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务云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政务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zee.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