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年保字第 号
保证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住所:
为了确保债务人 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 年借字第 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简称“主合同” )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且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
(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而无任何隐瞒。
(四)保证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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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的义务。
(五)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披露其所知或应当知道的且对债权人决定是否给予主合同项下贷款产生影响的重要事实和状况。
(六)保证人承诺,在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且下列的行为发生不能免除其保证责任: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分立、子公司设立、产权转让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等。
3、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重整、破产或解散公司。
6、签署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七)保证人承诺,保证人如发生以下事件,应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债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通知原件送达债权人:
1、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成为不真实、不准确。
2、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任何经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或其资产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留置、监管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3、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主要财务负责人、住所地、通讯地址、办公场所发生变更。
4、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的。
(八)保证人承诺不存在对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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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额的,保证人仍在原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主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向债务人 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如主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主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如主合同的保证人为数人,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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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人仍然按照约定的保证范围向债权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支付,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特别提示本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支付日、还款计划或借据中的本金偿还日或债务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子。本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日期。
如发生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还款的事件,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 5 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债权人指定的帐户中。债权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可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发送:
1、挂号信; 2、特快专递; 3、专人送达;
保证人在收到前述通知后,须及时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予支付或迟延支付。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如主合同项下的借款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以下情况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一)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的,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二)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三)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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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解除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宣布上述合同提前到期;
(二)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仅需通知,将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销。
第七条 抵销与权利保留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债务,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债权人给予主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的任何责任的免除、减轻、宽限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对于其他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在此承诺:不以债权人首先行使主合同项下的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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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由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保证人确认,对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诉讼,诉讼过程中对其发出的传票、通知等司法文书只要发送至本合同开头列明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缔约双方及债务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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