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反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师生员工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学校的反诈防范工作,规范反诈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的教师、学生、职工等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反诈防范工作组织体系,明确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反诈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师生员工的反诈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学校应当落实反诈设备和技术的配备,提高整体的防范能力。
第二章 反诈宣传教育
第六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反诈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生、教师、职工参与反诈培训。
第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反诈宣传教育课程,包括网络安全知识、诈骗手段等相关知识。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团队领导干部的反诈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反诈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教职员工参观网络反诈展览,提高他们的反诈防范能力。
第十条 学校应当通过举办相关比赛、口头宣传等方式,加强师生员工的反诈宣传教育效果。
第三章 反诈工作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反诈工作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反诈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内的反诈工作。
第十三条 反诈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网络安全等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反诈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反诈工作人员和员工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布反诈信息和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反诈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的合作机制,及时报告反诈相关案件。
第四章 反诈设备和技术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配备反诈设备和技术,提高整体的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测关键区域和关键场所,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访客登记制度,记录访客的身份信息,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网络安全设备的更新和维护,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手机等信息设备的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泄露和诈骗行为。
第五章 反诈处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反诈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师生员工的反诈求助。
第二十二条 反诈处理人员应当遵循快速、及时、准确的原则,对师生员工的反诈求助做出回应。
第二十三条 反诈处理人员应当明确各类反诈事件的处理标准,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反诈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反诈案件的登记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反诈情况,做好防范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及时移交涉及刑事犯罪的反诈案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协助办理反诈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反诈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护师生员工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学校的反诈防范工作,规范反诈管理行为。本制度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全体师生员工。其次,本制度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反诈防范工作组织体系,明确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反诈宣传教育计划,提升师生员工的反诈防范意识和能力。此外,学校还应当配备反诈设备和技术,
提高整体的防范能力。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反诈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师生员工的反诈求助,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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