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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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国家与上海有关法规规定,以及本校工作需要,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自合同订立起,甲方正式聘用乙方。本合同为固定期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凡新聘职工前两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学期核定工资的 %(不低于上海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
(二)聘用期或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民办惠民、沈巷小学人事聘用管理制度》“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中的情形之一的,甲方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 甲方聘用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二)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工作条件
(一)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 甲方应对乙方的政治思想予以关心,业务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待遇
(一)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资为 元。岗位津贴按乙方工作量、工作表现和出勤等考核浮动计发。续聘职工暑假七八月发当学期基本工资,寒假发全工资。
(二) 甲方的各类工资每月 日以银行划账方式支付;当月的各类津贴在次月 日用现金或银行划账方式支付。
(三) 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 劳动合同签订后,根据现有政策,甲方为乙方缴纳上级规定的相关保险。
第五条 工作纪律
(一)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即校规、校纪及相关的岗位职责,尤其是要严格执行《民办惠民、沈巷小学人事聘用管理制度》,自觉服从甲方的教育和管理。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目私自向学生及家长收费或推销东西。
(四) 乙方已(应)熟知并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民办惠民、沈巷小学人事聘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岗位考核
(一)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自己聘期内承担的各项工作。
(二) 甲方应该根据单位的考核要求对乙方定期进行考核,作为续聘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 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三) 双方约定的《民办惠民、沈巷小学人事聘用管理制度》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四) 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执行。
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一) 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退还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各项培训费。
(二)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乙方终止聘用合同离开学校时,必须归还向甲方借用的所有公物,如有损坏或遗失,视情况则将照价赔偿。
(四)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教代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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